「清清牧马山」第31类撤三复盘:提交的使用证据为何未被采信(第10074107号)

本页复盘一件我方代理商标注册人一方、在撤三程序中未能保住注册的案件。嘉兴市嘉心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标博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07 月 09 日申请撤销成都牧马山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第10074107号第31类“清清牧马山”商标在“树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注册人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该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遂作出商标撤三字[2026]第Y002615号撤销决定。本页按该文书原文列示案件档案与要点,并就此案提交的证据类型作实务复盘,不评价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对文书未载明的认定理由作推测。

案件档案:第10074107号「清清牧马山」撤三防守案

本案为我方代理商标注册人(防守方)的撤三案件。以下字段全部取自撤销决定原文,未作改写;本页对文书未载明的事项不作补充。

文书编号
商标撤三字[2026]第Y002615号
文书名称
关于第10074107号第31类“清清牧马山”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文书类型
撤销决定(撤三程序)
发文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书日期
2026 年 02 月 10 日
案件类型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撤三)
撤销申请人
嘉兴市嘉心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标博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人
成都牧马山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我方角色
商标注册人代理(防守方)
被申请商标
第10074107号“清清牧马山”,第31类
申请撤销日
2025 年 07 月 09 日
申请撤销范围
第31类“树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举证期间
2022年07月09日至2025年07月08日
注册人提交证据(文书原文所列)
合作社简介及章程展示牌、手提袋定制沟通记录及订单截图、手提袋照片、旗帜定制记录及转账截图、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宣传册定制记录及转账截图、宣传册详情图片等
审查认定(文书原文)
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树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决定(文书原文)
撤销第10074107号第31类“清清牧马山”商标,原第1007410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救济告知
注册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主送
浙江标博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说明:文书仅载明「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树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未载明具体的不予采信理由;本页不对该理由作推测或转述。

官方文书摘录(逐字引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决定)

以下四段均为文书原文,未作改写。

  • 申请与举证通知段:嘉兴市嘉心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浙江标博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09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成都牧马山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第10074107号第31类“清清牧马山”商标在“树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成都牧马山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7月09日至2025年07月0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证据提交与认定段:成都牧马山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成都牧马山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合作社简介及章程展示牌、手提袋定制沟通记录及订单截图、手提袋照片、旗帜定制记录及转账截图、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宣传册定制记录及转账截图、宣传册详情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树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 决定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0074107号第31类“清清牧马山”商标,原第1007410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 救济告知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成都牧马山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程序脉络(均取自文书载明)

  • 2025 年 07 月 09 日:撤销申请人嘉兴市嘉心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标博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就成都牧马山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第10074107号第31类“清清牧马山”商标在“树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 受理与举证通知:文书载明「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 2022年07月09日至2025年07月08日 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指定期限内:注册人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文书载明)
  • 2026 年 02 月 1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6]第Y002615号撤销决定,载明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并告知注册人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复审

说明:文书未载明注册人提交证据的具体份数与提交日期、未载明审查中对各项证据的逐项评价、亦未载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完整清单;本页对上述信息不作推测或补充。

证据类型复盘:这批材料为什么指向不了「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文书原文归结的结论只有一句——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树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文书未展开具体理由,因此以下内容是就本案所提交的证据类型所作的实务复盘观察,不是对本案认定理由的转述。

  • 证据落在「宣传物料」而非「商品交易」上:文书所列材料包括合作社简介及章程展示牌、手提袋及其照片、旗帜、宣传册以及这些物料的定制记录与转账截图。这类材料的共同点是证明「制作并展示了品牌物料」,而不是证明「带有该商标的核定商品进入了市场交易」
  • 定制与转账只能证明费用发生:定制沟通记录、订单截图、转账截图能够指向「这笔物料费用确实支付过」,但它证明的是采购行为本身;撤三审查关注的是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是否被使用,付款凭证与使用事实之间还差一环
  • 物料上的标识与核定商品未建立对应关系:本案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1类的「树木」等。宣传册、旗帜、手提袋属于推广或承载物料;只有当这些标识与具体核定商品的销售、展示形成可核对的链条(如带标商品本身、对应商品的销售合同与发票、可识别商品与时间的交易记录)时,才更接近于「商标性使用」的证明要求
  • 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不属于使用证据:招投标类的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是主体资格或参与资格材料,与「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是否使用」不是同一命题
  • 合作社主体的常见错位:本案注册人为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此类主体对外常同时存在「品牌宣传」与「成员间/产地端的产销流转」两类材料,若提交时集中在宣传侧,而缺少以注册人为交易一方的商品流转凭据,就容易出现本案这种「材料不少、指向不足」的局面

上述观察仅针对证据类型本身的指向性,不涉及对本案注册人经营事实、也不涉及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评价。

对照阅读:同为防守方,两案的不同走向

同期我方另代理一件撤三防守案,两案同为「我方代理商标注册人」,但文书载明的结果不同,可对照阅读。

本案(第10074107号)
第31类“清清牧马山”,注册人成都牧马山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文号 商标撤三字[2026]第Y002615号(2026 年 02 月 10 日);文书载明注册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决定撤销该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对照件(第43723320号)
第21类“美拉德”,注册人四川酌悦酒业有限公司;部分撤销决定(2025 年 12 月 30 日);结果为「餐具(刀、叉、匙除外)、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玻璃杯(容器)、日用瓷器、饮用器皿、茶具(餐具)、酒具」7 项维持,「瓷器装饰品、水晶工艺品」等项撤销(我方同为注册人代理)
两案共同点
两案我方均担任商标注册人(防守方)代理;均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证据材料
两案差异点
文书载明的结果不同:一件全部被撤销;另一件为部分维持(7 项维持、其余撤销)

说明:第43723320号案已在本站案例页中列示,其内容以该案文书为准;本页仅作对照,不重复该案叙事,也不对两案结果的成因作比较性推断。

我方角色说明

为避免混淆,明确本案中知新认担任的角色:

  • 我方为商标注册人代理(防守方)(注册人=成都牧马山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文书载明该合作社「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主送栏亦列有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我方不是提出撤销申请的一方:撤销申请人为嘉兴市嘉心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为浙江标博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文书原文口径)
  • 本案办理结果为文书载明的撤销决定,本页按原文如实列示,不作胜负或对抗性表述,也不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机构的信誉作任何评价
  • 救济期内,本页只表述「决定已作出」及文书载明的复审途径,不对该决定后续的法律效力状态作表述

给注册人的避坑要点

  • 先看商品/服务项目,再问有什么材料:撤三审查的对象是「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准备材料前先列出受保护的核定项目,再逐一回答「这一项在过去三年里有没有可核对的交易」,比先翻出所有品牌资料更有效
  • 证明链要闭合到「谁在何时向谁提供了什么商品」:带标商品照片、以注册人为一方的销售合同与发票、对应商品的交易与交付记录,能够把「标识—商品—时间—主体」串起来;单独的费用凭证与物料照片通常不足以闭合
  • 宣传物料作为补强而非主体:宣传册、旗帜、手提袋、展示牌等可以佐证品牌曾对外出现,但把它们作为主要证据时,容易停留在「展示了标识」而到不了「使用了注册商标」
  • 注意主体与凭证抬头的一致性:当注册人是合作社等组织体时,实际经营往来可能挂在关联方或个人名下。提交前应确认凭证上的交易主体与注册人是否一致,避免出现「有交易、但交易方不是注册人」的缺口
  • 举证期间是硬边界:本案文书载明的举证期间为 2022年07月09日至2025年07月08日(自申请撤销日同日起算并倒推三年)。期间外的材料不能替代期间内的使用证据
  • 收到举证通知后尽早梳理:文书载明注册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证据材料或说明正当理由。窗口不长,且撤三答辩是一次性的举证机会,宜在通知期内完成材料筛选与补强

常见问题

本案的结果是什么?

文书载明:撤销第10074107号第31类“清清牧马山”商标,原第1007410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作出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文号为商标撤三字[2026]第Y002615号,文书日期 2026 年 02 月 10 日。

我方在本案中代理哪一方?

商标注册人一方(防守方),即成都牧马山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文书载明该合作社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主送栏亦列有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撤销申请的一方为嘉兴市嘉心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为浙江标博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人提交了哪些证据?

文书原文所列:合作社简介及章程展示牌、手提袋定制沟通记录及订单截图、手提袋照片、旗帜定制记录及转账截图、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宣传册定制记录及转账截图、宣传册详情图片等。文书同时载明,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树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文书有没有说明为什么这些证据不被采信?

没有。文书只载明「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树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未展开逐项理由。因此本页对证据类型的分析均标注为实务复盘观察,不是对本案认定理由的转述,也不推测未载明的原因。

注册人还有救济途径吗?

文书载明:注册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本页不对该决定后续的法律效力状态作表述。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09 | 案例文书:商标撤三字[2026]第Y002615号撤销决定(文书日期 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