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第43723320号第21类“美拉德”撤三答辩
本案是我方代理商标注册人一方的撤三答辩(防守方)。以下字段均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55930号决定书原文列示,不作超出文书的推断。
- 文书编号:商标撤三字[2025]第Y055930号
- 决定日期:2025 年 12 月 30 日
- 争议商标:第43723320号 第21类 “美拉德”
- 撤销申请人:广东摩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申请人代理:佛山市顺德区国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 商标注册人:四川酌悦酒业有限公司(我方委托方)
- 我方角色:商标注册人代理(防守方)
-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 举证期间:2022 年 02 月 26 日至 2025 年 02 月 25 日
- 决定结果:部分维持——7 项商品维持、3 项商品撤销
决定书结果:7 项商品维持、3 项商品撤销
决定书对维持与撤销的商品项逐一列名,下列商品名称与序号均照录原文。
- 予以维持的商品(7 项):1.餐具(刀、叉、匙除外);2.家用或厨房用容器;3.玻璃杯(容器);4.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5.饮用器皿;6.茶具(餐具);7.酒具
- 予以撤销的商品(3 项):1.瓷器装饰品;2.水晶工艺品;3.室内水族池
- 注册证处理:决定书载明“原第4372332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我方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决定书认定
决定书正文载明,四川酌悦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据种类如下(照录原文):
- 商城小程序截图
- 购销合同
- 报价单
- 银行业务交易凭证
- 销货单
- 快递运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原文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酒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页不对该认定作超出原文的延伸解释。
案件时间线(日期均取自决定书载明)
- 2025 年 02 月 26 日:广东摩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佛山市顺德区国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四川酌悦酒业有限公司第43723320号第21类“美拉德”商标在“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 受理与举证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四川酌悦酒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其在 2022 年 02 月 26 日至 2025 年 02 月 25 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我方提交证据:四川酌悦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 2025 年 12 月 3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5]第Y055930号决定
说明:决定书未载明受理通知的具体发出日期与证据提交的具体日期,本时间线不作推测。
复盘:为什么结果是“部分维持”
- 撤三审查按核定商品项逐项判断,不是“全过或全不过”的一道闸;同一件商标完全可以出现部分维持、部分撤销
- 我方作为注册人一方(防守方),答辩目标是把与委托人实际经营相对应的商品项保住,而非追求全部维持
- 证据指向决定维持范围:决定书认定使用证据可证明在“酒具”等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据此“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 非类似商品被撤销:瓷器装饰品、水晶工艺品、室内水族池三项属“其他非类似商品”,注册予以撤销
- 结果需要换证:原《商标注册证》作废、重新核发并公告,委托人需留意新证记载的商品范围
我方角色说明
为避免混淆,明确本案中知新认担任的角色:
- 我方为商标注册人代理(防守方),不是撤销申请人一方
- 决定书正文载明:“四川酌悦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该决定书主送单位亦包含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因此在本案中,“维持”是我方守住的部分,“撤销”是被撤销的部分;本页结果统一表述为“部分维持”,不使用“我方胜诉”一类表述
- 本页不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机构的信誉作任何评价
给正在应对撤三答辩的商标注册人
- 2 个月举证期是关键窗口:本案决定书载明的举证期限为“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逾期未举证或未证明正当理由的,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 证据要能对应具体核定商品项:本案提交的商城小程序截图、购销合同、报价单、银行业务交易凭证、销货单、快递运单,指向的是“酒具”等具体商品
- 部分维持后要换证:原注册证作废、重新核发并公告,需核对新证的商品范围
- 救济途径有期限: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常见问题
本案中我方代理的是哪一侧?
商标注册人一方(防守方)。决定书正文载明:“四川酌悦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且该决定书主送单位包含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我方不是撤销申请人一方。
为什么 7 项商品得以维持?
决定书(商标撤三字[2025]第Y055930号)载明:注册人提供的商城小程序截图、购销合同、报价单、银行业务交易凭证、销货单、快递运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酒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据此“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维持的 7 项商品由决定书逐一列名,本页照录。
被撤销的 3 项商品是哪些?
决定书载明为“1.瓷器装饰品;2.水晶工艺品;3.室内水族池”,理由表述为“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页不对该认定作超出文书的评价。
注册证作废意味着什么?
决定书载明“原第4372332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即按维持后的商品范围换发新证,并非该商标整体失效。
决定作出后还有救济途径吗?
有。决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据此,本页仅表述“决定已作出”,不对决定的法律效力状态作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