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265550号“可心可意”商标撤三案: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决定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成都好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对第29265550号第30类“可心可意”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作出撤销决定(商标撤三字[2026]第Y034519号)。本页附决定书原件影印、案件时间轴与证据审查要点。

案件档案

本案由知新认代理撤销申请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作出决定:撤销第29265550号第30类“可心可意”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文书编号
商标撤三字[2026]第Y034519号
被撤销商标
第 29265550 号“可心可意”
核定使用商品
第 30 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
撤销申请人
成都好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
2026 年 1 月 30 日(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
指定举证期间
2023 年 1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
商标注册人
呼和浩特市可心可意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人答辩代理
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决定日期
2026 年 9 月 21 日
决定结果
撤销该商标注册,原第2926555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决定效力说明:决定书载明,商标注册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截至本页最后更新日(2026-09-22),本案处于上述法定期限内,注册人是否申请复审,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续程序为准;撤销公告将依程序刊登《商标公告》。

证据附件:决定书原件

以下为本案撤销决定书原件影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商标撤三字[2026]第Y034519号。文书主送单位包括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销申请人代理)与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注册人答辩代理)。

下载:撤销决定书 PDF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原件影印。本页当事人名称均依决定书原文载明信息如实列示,可通过文书编号(商标撤三字[2026]第Y034519号)与商标注册号(29265550)在官方渠道核验。

案件关键节点

本案自提出申请到撤销决定作出,历时约 8 个月。各节点日期均依据决定书载明事实。

对方答辩了,商标仍被撤销:证据要链条,不是数量

本案最具参考价值的细节在于:商标注册人并不是没有答辩。其在指定期限内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提交了销货凭证、收据、出库单、产品图片、中标公告、购销合同、政府门户网站留言答复截图共 7 类材料进行答辩——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仍整体认定: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需要说明:决定书对证据仅作出整体认定,未逐项载明各材料的具体评价。但结果本身已经说明问题——撤三答辩不是材料清单的比赛。零散的材料堆在一起,抵不上一条环环相扣的使用证据链:每一环都要能同时满足三个对应——时间落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指向核定使用的商品、体现该注册商标标识,并且相互之间能够印证。

代理复盘:撤三的价值与边界

复盘本案的操作链路:申请人(食品行业经营主体)因经营需要在第 30 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遇到在先注册商标“可心可意”;经检索评估该商标的使用状态后,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并同步做好举证期间(申请日前推三年:2023 年 1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的论证准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通知注册人限期答辩,最终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作出撤销决定。

同时要说明撤三的边界:撤三针对的是“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如果对方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撤销申请不会被支持。是否值得提出撤三,应在申请前基于对方商标的使用迹象做专业评估,而不是把撤三当成清除一切在先障碍的万能工具。

这个案子给两方人的启示

  • 给被在先商标挡住路的人:在先注册商标长期闲置的,可依法提出撤销申请(俗称“撤三”),为新品牌注册和上市扫清障碍;提撤三前建议先做使用迹象检索与评估;
  • 给商标注册人:注册成功不是一劳永逸。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可能被任何人申请撤销;
  • 给所有商标权利人:使用证据要平时留——本案注册人提交了 7 类材料仍未被认定,说明证据要与核定商品、指定期间形成对应链条。合同、发票、销售记录、投放凭证按年度归档,被提撤三时才有底气答辩。

本案也是知新认撤三业务的个案落地。2025 年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统计,知新认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撤三)63 件、驳回复审 32 件,合计 95 件;完整年度数据见商标评审业务案例

关于商标撤三的常见问题

什么是“撤三”?

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本案即由撤三申请人提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作出撤销决定。

这份决定书可以查证吗?

可以。撤销决定书编号为商标撤三字[2026]第Y034519号(2026 年 9 月 21 日作出),本页提供原件影印与 PDF 下载。如需核验,可致电官方客服 13348938606

这个决定已经生效了吗?

决定书载明:商标注册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截至本页最后更新日(2026 年 9 月 22 日),本案处于上述法定期限内;注册人是否申请复审及决定的最终效力,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续程序与公告为准。

商标注册人如何降低被撤三的风险?

核心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形成连续、可举证的使用链条:合同、发票、销售记录、广告投放凭证等按年度归档,并注意与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范围对应。本案注册人提交的 7 类材料未被整体认定,正说明“有材料”不等于“有效证据”。

本页最后更新:2026-09-22 | 案例文书:商标撤三字[2026]第Y034519号(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