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源通」第35类驳回复审:撤三清障与主动收缩群组的过审路径(第81212166号)

本案是驳回复审中「清障 + 主动收缩」的组合:第35类“广源通”商标(第81212166号)注册申请被驳回后,由成都广源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查明,两件引证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另一件引证商标与本案复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同时,申请人自愿放弃 3501、3502 群组服务项目的复审。2026 年 04 月 13 日作出的商评字[2026]第0000067253号决定,对 6 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本页按决定书原文列示案件档案与要点,不作超出文书的推断。

案件档案:第81212166号「广源通」驳回复审

本案为我方代理复审申请人一方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以下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未作改写。

文书编号
商评字[2026]第0000067253号
案件名称
关于第81212166号“广源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决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决定作出时间
2026 年 04 月 13 日
案件类型
驳回复审(对驳回注册申请不服提出的复审)
申请人
成都广源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角色
复审申请人代理
申请商标
第81212166号“广源通”,第35类
引证商标一
第10339685号
引证商标二
第20643004号(决定书载明:至本案审理时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
引证商标三
第19123998号(决定书载明:至本案审理时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
复审请求初步审定的服务
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开发票;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
申请人放弃复审的部分
3501 和 3502 群组的服务项目
决定结果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开发票;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说明:决定书转录文本未载明申请商标的完整指定使用服务清单、各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与驳回决定的文号,本页按原文只列示文书中出现的编号与服务项,不作补充。

官方决定书摘录(逐字引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

以下四段均为决定书原文,未作改写。原文在「理由段 / 鉴于段」与「决定段」对同一组服务项使用了不同标点(前者均为分号,后者为“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本页两处分别按各自原文逐字引用。

  • 复审理由段: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9685号商标、第20643004号商标、第191239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目前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3501和3502群组的服务项目的复审,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开发票;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复审查明段: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 复审认定段: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开发票;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以外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决定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开发票;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程序脉络(均取自决定书载明)

  • 驳回与复审申请: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12166号“广源通”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决定书载明「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复审理由(决定书载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目前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 3501 和 3502 群组的服务项目的复审,请求对 6 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 2026 年 04 月 1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6]第0000067253号决定,对“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开发票;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说明:决定书转录文本未载明驳回决定文号、复审申请提交日与受理日,也未载明后续救济途径的表述,本页对上述信息不作推测或补充。

路径拆解:清障、暂缓与「主动收缩」各起了什么作用

  • 引证商标的「权利障碍」状态会变:决定书载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复审的审查基准时点在审理时,因此在审程序里先解决挡路的在先商标、再回到近似判断,是这类案件的常见路径
  • 复审理由中主动提出「暂缓审理」请求:决定书载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提出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把两件引证商标的状态变化纳入本案审理节奏
  • 主动放弃群组,把复审资源集中到核心服务:决定书载明申请人放弃 3501 和 3502 群组的服务项目的复审,仅请求对 6 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放弃部分不再进入复审实体审查,决定书对其载明「驳回决定当然生效」;剩余 6 项服务则集中论证与引证商标一的关系
  • 与引证商标一的结论落在「服务不类似」上:决定书的认定路径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据此得出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的突破口在服务项目的类别差异,而非商标标识本身的比对结论
  • 结果边界要写明:本次初步审定仅覆盖决定书列明的 6 项复审服务;申请人放弃部分对应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两句均出自决定书原文,属对结果范围的如实表述

我方角色说明

为避免混淆,明确本案中知新认担任的角色:

  • 我方为复审申请人代理(申请人=成都广源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不是驳回决定作出方,也不是引证商标权利人
  • 判断依据:决定书首部载明「申请人:成都广源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因此本案中,对 6 项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是申请人一方复审请求获得支持的结果方向;本页不对决定的法律效力状态作表述,也不对结果使用夸大的表述
  • 本页不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机构的信誉作任何评价
  • 决定书未载明引证商标二、三所涉撤销三年未使用案件的申请人信息,本页不将该撤销程序归属于任何一方

给申请人的提示:驳回复审里的取舍

  • 先核挡路的引证商标是否「活着」:决定书载明本案两件引证商标在审理时已被撤销。若引证商标确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等程序中,可在复审理由中如实说明相关状态并请求暂缓审理,而不是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主张引证商标已失效
  • 「全部推翻」与「拿到核心项」是两种目标:本案申请人放弃 3501、3502 群组,把复审请求收窄到 6 项服务;放弃的部分不再进入实体审查
  • 服务是否类似,往往比标识比对更关键:本案结论落在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 放弃范围会产生确定后果:决定书载明放弃部分的服务「驳回决定当然生效」;递交放弃声明前,应先确认被放弃的服务项对当前经营是否必需

常见问题

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被撤销了有什么影响?

决定书载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本案随后与引证商标一作比较,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为什么申请商标只对 6 项服务获得了初步审定?

决定书载明:申请人放弃 3501 和 3502 群组的服务项目的复审,仅请求对“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开发票;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对被放弃的部分,决定书载明「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本页按原文如实表述该结果范围。

本案我方代理的是哪一侧?

复审申请人一方(成都广源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决定书首部载明「申请人:成都广源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我方不是驳回决定作出方,也不是引证商标权利人。

决定书中「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应如何理解?

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该结论以商品/服务的类别关系为落点。

初步审定之后是否就意味着已完成注册?

本页仅按决定书原文表述决定内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不对其后续程序与法律效力状态作表述;决定书转录文本未载明救济途径的表述,本页亦不作补充。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07 | 案例文书:商评字[2026]第0000067253号驳回复审决定(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