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一组「撤三清障 + 驳回复审」的联动链
本案是一组组合案件:客户为北京宅仕艺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由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第一步先以三件第 24 类在先注册商标为对象提出撤三申请,第二步在在先权利障碍消除后,就两件“ZAMANI”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两件复审均获初步审定。以下档案信息全部按五份决定书原文列示。
- 案件类型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我方为撤销申请人代理)3 件 + 驳回复审(我方为复审申请人代理)2 件
- 客户 / 申请人
- 北京宅仕艺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
-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撤三申请日
- 2025 年 6 月 7 日(三件同日申请)
- 指定举证期间
- 2022 年 6 月 7 日至 2025 年 6 月 6 日
- 撤三决定日
- 2026 年 4 月 18 日(三件同日作出)
- 复审决定
- 第 83852289 号(第 24 类):2026 年 8 月 24 日,商评字[2026]第 0000191319 号;第 83859891 号(第 27 类):2026 年 9 月 14 日,商评字[2026]第 0000212240 号
- 复审结果
- 两件申请均在第 24 类 / 第 27 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第一步·撤三:三件在先商标同日申请、同日作出撤销决定
三件撤三申请均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通知各注册人限期提交使用证据。三件商标的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提交使用证据,亦未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第 14839342 号“璐玛尼 ZUMANI”(第 24 类)
- 商标撤三字[2026]第 W052141 号 | 商标注册人:上海彪马服饰有限公司 | 撤销范围:“布”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 | 注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 | 决定:撤销该商标,原第 14839342 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 第 18849349 号“扎曼”(第 24 类)
- 商标撤三字[2026]第 W052318 号 | 商标注册人:阿布都吾甫尔热米吐拉 | 撤销范围:“布”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 | 注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 | 决定:撤销该商标,原第 18849349 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 第 19371083 号“扎玛妮木 ZAMANIM”(第 24 类)
- 商标撤三字[2026]第 W052123 号 | 商标注册人:阿依尼沙汗阿卜都拉 | 撤销范围:“纺织品毛巾”全部核定使用商品 | 注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 | 决定:撤销该商标,原第 19371083 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三件决定书均载明:申请人为北京宅仕艺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申请日与举证期间起算日相差整三年。决定书亦载明救济途径:商标注册人如不服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决定书要点
五份决定书的核心认定与结论如下(均按原文口径归纳,未添加文书外事实):
- 撤销依据(三件撤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认定注册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撤销注册、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 三件撤三决定的效力(由后续复审决定书载明):商评字[2026]第 0000191319 号载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19371083 号“扎玛妮木 ZAMANIM 及图”、第 18849349 号“扎曼 ZAMAN 及图”、第 14839342 号“璐玛尼 ZUMANI 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 撤销公告信息(由后续复审决定书载明):商评字[2026]第 0000212240 号载明,引证的第 14839342 号“璐玛尼 ZUMANI”商标已被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 2026 年 8 月 6 日第 1994 号《商标公告》上。
- 复审结论依据:两件复审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作出,结论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24 类 / 第 27 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二步·驳回复审:在先障碍消除后,两件申请均获初步审定
- 第 83852289 号“ZAMANI”(第 24 类)
- 商评字[2026]第 0000191319 号 | 决定日期 2026 年 8 月 24 日 | 申请人:北京宅仕艺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复审查明:三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且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 决定:第 24 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独任审查员:侯媛媛
- 第 83859891 号“ZAMANI”(第 27 类)
- 商评字[2026]第 0000212240 号 | 决定日期 2026 年 9 月 14 日 | 申请人:北京宅仕艺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复审查明:引证的第 14839342 号商标已被撤销并公告生效(2026 年 8 月 6 日第 1994 号《商标公告》)| 决定:第 27 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独任审查员:暴红侠
需要区分两个概念:初步审定是审查程序作出的结论,其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是否进一步核准注册并予公告,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程序为准。本页不使用“注册成功”“包过”等表述。
其中第 83859891 号“ZAMANI”商标(第 27 类)另有独立案例页,含该案时间轴与代理复盘: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第 83859891 号“ZAMANI”商标获初步审定。
案件时间线(日期均取自决定书载明)
- 2025-06-07:三件撤三申请同日提出(第 14839342 号、第 18849349 号、第 19371083 号)。
- 受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三件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 2022 年 6 月 7 日至 2025 年 6 月 6 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2026-04-18:三件撤销决定同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26]第 W052141 号、第 W052318 号、第 W052123 号)。
- 2026-08-06:第 14839342 号商标的撤销公告刊登于第 1994 号《商标公告》(依商评字[2026]第 0000212240 号载明)。
- 2026-08-24:第 83852289 号(第 24 类)驳回复审决定作出,予以初步审定。
- 2026-09-14:第 83859891 号(第 27 类)驳回复审决定作出,予以初步审定。
程序分析:为什么两件复审能改判
从两份复审决定书可以读出同一条改判逻辑:复审程序中对“在先权利障碍是否仍然存在”作重新查明。第 83852289 号案中,三件引证商标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且撤销决定生效;第 83859891 号案中,唯一引证商标已撤销并完成公告。障碍消失后,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不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因此获初步审定。
这也解释了“清障”与“复审”为何要串成一条链而非各做各的:撤三解决的是在先商标的在先权利,复审解决的是本申请的授权前景。两件事的审查对象不同,但前者是后者成立的前提。就本案而言,三件撤三决定作出的日期(2026-04-18)早于两件复审决定的作出日期,使复审阶段可以据“撤销决定已生效”直接主张障碍消除。
同时必须说明撤三的边界:撤三针对的是“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若对方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撤销申请不会被支持。本案三件注册人均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这是决定结果的直接原因;是否值得提出撤三,仍应在申请前基于对方商标的使用迹象做专业评估。
代理复盘
本案的操作链路可分为四步:一是检索并锁定第 24 类、第 27 类上的在先注册商标,识别出对“ZAMANI”构成阻碍的具体引证商标;二是对三件在先商标分别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并在申请时点做好举证期间(申请日前推三年:2022 年 6 月 7 日至 2025 年 6 月 6 日)的论证准备;三是跟踪撤销决定的作出与公告状态,确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障碍;四是及时提出并推进驳回复审,在复审中据生效的撤销事实主张障碍消除。
本案也是知新认商标评审业务的个案落地。2025 年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统计,知新认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撤三)63 件、驳回复审 32 件,合计 95 件;完整年度数据见商标评审业务案例。
我方角色说明
为避免混淆,明确本案中知新认担任的角色:
- 三件撤三程序:我方为撤销申请人代理。申请人为北京宅仕艺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受托方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三件撤销决定书正文均载明“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主送栏亦列明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相应商标注册人。
- 两件驳回复审程序:我方为复审申请人代理。两件复审决定书均载明“申请人:北京宅仕艺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撤销”这一结果对两侧当事人的含义相反:本案我方始终在申请人一侧,撤销结果与初步审定结果对我方均为有利方向。本页当事人名称均依决定书原文如实列示,不对任何一方作评价。
给遇到同类障碍的申请人
- 先判断障碍性质:本申请被驳回时,先看清楚驳回引证了哪些在先商标;如果引证商标长期未使用,可考虑以撤三清除障碍,而不是直接放弃。
- 注意程序先后与时限:撤三决定作出与生效需要时间,复审申请有法定时限,两条线的节点要衔接,避免一端在走、另一端已超期。
- “初步审定”不等于“已注册”:初步审定后仍需经过后续程序;对外表述应与决定书结论一致。
- 注册人一侧的提醒:注册成功不是一劳永逸。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可能被任何人申请撤销。合同、发票、销售记录、广告投放凭证应按年度归档,并与核定商品范围对应,被提撤三时才有证据可提交。
常见问题
撤三和驳回复审是什么关系?
撤三(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用于清除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复审用于争取本申请的授权前景,审查对象不同。本案先用三件撤三使在先商标被撤销,再在驳回复审中以“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获得初步审定。
三件撤三决定生效了吗?
商评字[2026]第 0000191319 号载明,三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中第 14839342 号商标的撤销公告刊登在 2026 年 8 月 6 日第 1994 号《商标公告》上(依商评字[2026]第 0000212240 号载明)。
“初步审定”等于注册成功吗?
不等于。初步审定是审查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作出的结论;是否核准注册并予公告,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续程序为准。
这些文书可以核验吗?
可以。本案涉及的文号为:商标撤三字[2026]第 W052141 号、第 W052318 号、第 W052123 号,以及商评字[2026]第 0000191319 号、第 0000212240 号。如需核对,可致电官方客服 13348938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