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名字两个类别被占用:「疏香」双类同步撤三清理(第28989240号、第34903353号)

同一个商标名称,分别被两个不同主体注册在第 30 类与第 41 类。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作为代理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 2025 年 09 月 03 日同日对这两件在先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作出两份决定,两件商标均予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本页按决定书原文列示案件档案与排查思路,不作超出文书的推断。

案件档案:同名商标的两件撤三申请

本案为我方代理撤销申请人一方的撤三案件(进攻方),不是被申请撤销的注册人一方。以下字段全部取自两份决定书原文。

申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委托人(撤销申请人)
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方角色
撤销申请人代理(进攻方)
申请日
2025 年 09 月 03 日(两件同日提出)
举证期间
2022 年 09 月 03 日至 2025 年 09 月 02 日(两件为同一期间)
决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决定作出时间
第28989240号:2026 年 04 月 23 日;第34903353号:2026 年 05 月 16 日
涉及类别
第 30 类(“茶”等商品)1 件;第 41 类(“教育”等服务)1 件
注册人
第28989240号:游健;第34903353号:赖丽华(两个不同主体)
决定结果
两件均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注册人举证情况
两名注册人均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两件商标名称同为“疏香”,但注册人不同、类别不同、文书编号不同、决定作出日期也不同——这是两件相互独立的撤销案件,只是因为名称与障碍排查上的关联而同日提出、同步推进。

两件案件逐件明细(按决定作出日期排列)

商标名称、类别、文书编号、注册人名称均照录决定书原文;两件的决定结果均为撤销。

  • 第 1 件|第28989240号 第30类“疏香”:商标撤三字[2026]第W053966号,2026 年 04 月 23 日作出;注册人 游健;撤销范围 “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决定撤销该商标,原第2898924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 第 2 件|第34903353号 第41类“疏香”:商标撤三字[2026]第W069592号,2026 年 05 月 16 日作出;注册人 赖丽华;撤销范围 “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决定撤销该商标,原第3490335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官方决定书摘录(逐字引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

两份决定书的申请与审查段结构一致,以下逐字摘录关键句。

  • 商标撤三字[2026]第W053966号(第28989240号第30类,2026 年 04 月 23 日):决定书载明——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游健第28989240号第30类“疏香”商标在“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游健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9月03日至2025年09月0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游健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8989240号第30类“疏香”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8989240号第30类“疏香”商标,原第2898924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 商标撤三字[2026]第W069592号(第34903353号第41类,2026 年 05 月 16 日):决定书载明——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赖丽华第34903353号第41类“疏香”商标在“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赖丽华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9月03日至2025年09月0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赖丽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34903353号第41类“疏香”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4903353号第41类“疏香”商标,原第3490335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程序时间线(日期均取自决定书载明)

  • 2025 年 09 月 03 日: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同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第28989240号、第34903353号两件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
  • 受理与举证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两名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分别提交其在 2022 年 09 月 03 日至 2025 年 09 月 02 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2026 年 04 月 23 日:第28989240号第30类“疏香”撤销决定作出(商标撤三字[2026]第W053966号)
  • 2026 年 05 月 16 日:第34903353号第41类“疏香”撤销决定作出(商标撤三字[2026]第W069592号),两件决定至此全部作出

说明:决定书未载明受理通知的具体发出日期与决定的送达日期,本时间线不作推测。两件同日申请,决定作出日期相差约三周,属正常审查节奏,决定书未载明原因,本页不展开解释。

复盘:跨类别同名的排查与双类同步处理

  • 同名障碍要按类别逐类核对,不能只查一个类别:本案两件商标名称完全相同,却分属第 30 类(商品)与第 41 类(服务)、注册人也是两个不同主体。若只排查拟用类别或只处理其中一件,另一件仍会构成对应类别上的在先注册
  • 先核清「谁注册了什么」,再决定对谁提出撤销:两份决定书分别载明注册人为游健(第28989240号)与赖丽华(第34903353号),主体、注册号、类别在申请文件中须逐一对应,不可因名称相同而合并为一件案件
  • 同一名称的多件障碍可以同日申请、共用一套时间逻辑:两件申请日同为 2025 年 09 月 03 日,举证期间同为 2022 年 09 月 03 日至 2025 年 09 月 02 日,材料准备与进度跟踪可以合并推进,但程序上仍是两件独立案件
  • 举证责任在注册人一侧:官方受理后通知注册人在 2 个月内提交指定三年期间的使用证据;本案两名注册人均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撤销的后果是注册被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对撤销申请人一方而言,这是对应类别上在先障碍的清理步骤,后续仍需按自身的商标申请程序推进

我方角色说明

为避免混淆,明确本案中知新认担任的角色:

  • 我方为撤销申请人代理(进攻方),不是被申请撤销的注册人一方
  • 判断依据:两份决定书正文均载明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且两份决定书的主送单位均包含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因此在本案中,「撤销」是我方申请获得支持的结果方向;本页不对决定的法律效力状态作表述,也不对结果使用夸大的表述
  • 本页不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机构的信誉作任何评价

给正在做品牌清障的企业

  • 品牌落地前按「名称 × 类别」做矩阵式检索:把候选名称在拟用的每一个类别上逐一检索,同名障碍可能分散在不同类别、不同主体名下
  • 多件障碍宜同日提出、分案推进:同日申请可使举证期间一致、进度合并跟踪,但每件仍是独立案件,注册号与注册人须逐一对应
  • 注册人视角的提醒:商标注册后长期不投入使用,存在被他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的风险;收到通知后有 2 个月的举证期
  • 救济途径有期限:两份决定书均载明,商标注册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常见问题

本案中我方代理的是哪一侧?

撤销申请人一方(进攻方)。两份决定书正文均载明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我方不是被申请撤销的注册人一方。

两件“疏香”是一件案件还是两件案件?

两件相互独立的撤销案件:第28989240号第30类的注册人是游健,第34903353号第41类的注册人是赖丽华,文书编号分别为商标撤三字[2026]第W053966号与第W069592号,决定作出日期也不同。只是名称相同、障碍排查相关联,才同日提出、同步推进。

为什么两件同日申请,决定却不在同一天作出?

决定书载明两件决定分别于 2026 年 04 月 23 日与 2026 年 05 月 16 日作出。申请日相同不影响各案独立审查;决定书未载明审查节奏差异的原因,本页不作推测。

撤销决定作出后,注册证书如何处理?

两份决定书均载明「原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本页逐件照录,未作超出文书的解释。

决定作出后还有哪些程序?

决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据此,本页仅表述「决定已作出」,不对决定的法律效力状态作表述。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02 | 案例文书:商标撤三字[2026]第W053966号、第W069592号决定(2026-04-23、202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