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先清障、再复审的一条完整链
本案由两份前后衔接的决定书构成:第一步,对在先注册的第46957226号“蔬式森活”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决定全部撤销;第二步,第87394087号“蔬式生活”商标驳回复审中,因引证商标(即该件“蔬式森活”)已被撤销且决定已生效,在先障碍消除,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以下档案信息全部按决定书原文列示。
- 案件类型
- 撤三(我方为撤销申请人代理)+ 驳回复审(我方为复审申请人代理)
- 申请人
- 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
-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第一步·撤三标的
- 第46957226号第30类“蔬式森活”商标(注册人:海洋派对食品有限公司)
- 撤三文号/日期
- 商标撤三字[2026]第W059983号,2026 年 5 月 1 日
- 撤三结果
- 撤销第46957226号第30类“蔬式森活”商标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 第二步·复审标的
- 第87394087号“蔬式生活”商标(第30类)
- 复审文号/日期
- 商评字[2026]第0000181225号,2026 年 8 月 5 日(独任审查员:周文婷)
- 复审结果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步:撤三决定书要点(商标撤三字[2026]第W059983号)
以下要点均摘自撤销决定书原文:
- 申请依据与申请日: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申请撤销第46957226号第30类“蔬式森活”商标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 举证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通知注册人海洋派对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 2022 年 9 月 3 日至 2025 年 9 月 2 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查明结果:海洋派对食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材料,也未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决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撤销第46957226号第30类“蔬式森活”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2026 年 5 月 1 日)。
- 救济途径(决定书载明):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注册人如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第二步:驳回复审决定书要点(商评字[2026]第0000181225号)
- 复审缘起: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87394087号“蔬式生活”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予以受理。
- 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57226号“蔬式森活”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 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 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2026 年 8 月 5 日)。
两份决定书的衔接点非常直接:复审程序里的“引证商标”,正是第一步撤三程序里被撤销的那件“蔬式森活”。撤三决定生效后,驳回理由失去权利基础,复审结论随之改变。
案件时间线(日期均取自决定书载明)
- 2025-09-03: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46957226号“蔬式森活”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 2022-09-03 至 2025-09-02:撤三程序指定的使用证据举证期间(决定书载明)。
- 2026-05-01:商标撤三字[2026]第W059983号撤销决定作出——“蔬式森活”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原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 2026-08-05:商评字[2026]第0000181225号驳回复审决定作出——第87394087号“蔬式生活”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同客户另一件复审:第83281588号“金彭壹品”(商评字[2026]第0000181649号)
同一申请人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另一件驳回复审决定(2026 年 8 月 7 日,独任审查员:孟原玉),同样体现了“在先障碍逐一消除后复审突破”的路径,按决定书原文列示如下:
- 引证商标一:第9296358号“金彭 GOLD PANTHER及图”——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撤三字[2025]第W112936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7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 引证商标二:第12795667号“金彭”——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
- 引证商标三:第53626419号“金彭 GOLDPANTHER及图”——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撤三字[2025]第W11293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7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 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 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禽(非活)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可以看到,本组案件里障碍消失的路径不止撤三一种: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期满未续展,都会让引证商标丧失在先权利基础。复审阶段的功课是把每一件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逐一查明并落到文书。
复盘:撤三清障 + 驳回复审为什么能联动
- 障碍的本源是“在先有效注册”:驳回的法定理由是与在先商标近似。只要该在先商标仍有效,近似判断成立即驳回;一旦其权利基础消失(被撤销、未续展),近似判断便失去对象。
- 撤三是消除障碍的法定路径之一: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依《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本案注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举证,商标局决定全部撤销。
- 时序决定成败:复审决定书必须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才能据此改判。也就是说,清障程序须在复审审结前落定并生效,两件文书的时间衔接是本案成立的关键。
- 与 C01“ZAMANI”案同构:先撤三清障、再复审拿初步审定,是同一打法的第二次完整落地(见下方相关页面)。
我方角色说明
为避免混淆,明确本案中知新认担任的角色:
- 撤三程序:我方为撤销申请人代理(进攻方)。撤销决定书载明申请人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
- 复审程序:我方为复审申请人代理。复审决定书载明“申请人: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角色边界:我方不是被撤销商标(“蔬式森活”)的注册人一方。“撤销”结果对撤销申请人与注册人的含义完全不同,本页按申请人一侧口径表述。
本页结论均按决定书原文列示;当事人名称均依决定书原文如实写明,不对任何一方作评价。
给遇到在先障碍的申请人
- 先查引证商标的使用痕迹:在先注册商标若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撤三是可走的法定路径;申请前应评估对方的实际使用情况与证据风险。
- 撤三与复审的时序要统筹:复审审结前,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需已作出并生效。两件程序的时间衔接需要提前规划,而不是各自为战。
- 障碍消失不只一种方式:被撤销、期满未续展都会让引证商标丧失专用权(本案第83281588号中三种路径并存),复审时逐件查明引证商标状态是基本功。
- 救济期表述须准确:撤销决定作出后,注册人可在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决定本身亦另有救济路径。对外描述只写“决定已作出”,不写“已生效”,除非文书自身载明(本案复审决定书即载明撤三决定“已生效”)。
常见问题
“蔬式生活”系列案件我方代理的是哪一侧?
我方为撤销申请人代理与复审申请人代理。撤销决定书载明“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决定书载明“申请人: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两份文书角色一致,均在申请人一侧。
第46957226号“蔬式森活”商标的撤销结果是什么?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商标撤三字[2026]第W059983号决定撤销第46957226号第30类“蔬式森活”商标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2026年05月01日)。撤销理由为注册人海洋派对食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材料,也未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为什么“蔬式森活”被撤销后,“蔬式生活”就能初步审定?
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6]第0000181225号)载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57226号“蔬式森活”商标已被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依《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初步审定”等于注册成功吗?
不等于。初步审定是审查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作出的结论;是否核准注册并予公告,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程序为准。本页不使用“注册成功”“包过”等表述。
这些文书可以核验吗?
可以。本页文书编号为:商标撤三字[2026]第W059983号(2026-05-01)、商评字[2026]第0000181225号(2026-08-05)、商评字[2026]第0000181649号(2026-08-07)。如需核对,可致电官方客服 13348938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