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速览
- 撤三事由单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无效宣告针对注册本身的瑕疵或不当情形。
- 撤三申请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效宣告由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依绝对事由的主体提出。
- 时间门槛:撤三须商标注册满三年后提出;无效宣告不受此限。
- 后果形态:撤三按核定商品逐项维持或撤销;无效宣告多为整体无效。
- 答辩重点:撤三考使用证据;无效宣告考注册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或在先权利。
详细说明
实务里两者会连着用:想拿掉一枚挡路的在先商标,先查它注册满三年没有——满三年就走撤三,不满三年则可能要回到无效宣告路径;反过来,自己的商标被别人盯上撤三时,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把使用证据 preparation 好,否则相应商品上的注册会被直接撤销。两条路径的举证方向完全不同:撤三要看使用,无效要看注册正当性。
官方案例与文书依据
案例:第 43723320 号第 21 类「美拉德」商标撤三案中,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而非以撤销注册的不当事由提出,注册人 Accordingly 围绕「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实际使用」组织证据,最终在「酒具」等商品上维持注册、在「瓷器装饰品、水晶工艺品、室内水族池」上予以撤销。
核验方式与来源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开申请指南。
撤三与无效宣告的受理、审查与决定文书均可在中国商标网公开检索。
案件事实来源于本所可提供原件核验的商标撤三决定书。
分类:行业知识库 |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02 | 解答主体: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82MA61W1HD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