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速览
- 撤三=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提出人不限于商标注册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
- 受理后注册人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实务价值:清理闲置商标,以及清除挡路的前瞻障碍商标。
详细说明
撤三的审查是按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组进行的:注册人在部分商品上提交出有效使用证据的,该部分注册予以维持;未提交或证据无效的,相应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因此撤三的结果不一定是「整枚商标全撤」,更多形态是维持与撤销并存。另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事由,属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官方案例与文书依据
案例:第 43723320 号第 21 类「美拉德」商标撤三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55930号》决定原文)
申请人广东摩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四川酌悦酒业有限公司第 43723320 号第 21 类「美拉德」商标在「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受理后,通知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 2022 年 2 月 26 日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注册人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商城小程序截图、购销合同、报价单、银行业务交易凭证、销货单、快递运单等材料。最终该商标在「酒具」等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瓷器装饰品、水晶工艺品、室内水族池」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核验方式与来源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六十七条规定,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开申请指南(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局 2023-03-30 发布)。
撤三案件决定文书可在中国商标网公开查询核对。
案件事实来源于本所可提供原件核验的商标撤三决定书(商标撤三字[2025]第Y055930号)。
分类:行业知识库 |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02 | 解答主体: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82MA61W1HD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