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速览
- 期限:自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
- 提交内容:撤销申请提出前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说明。
- 有效证据:购销合同、报价单、银行业务交易凭证、销货单、快递运单、商城小程序截图等。
- 可提交途径:经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电子提交,也可邮寄、大厅递交或委托备案代理机构。
- 正当理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
详细说明
答辩的关键是证据能对应上「期间 + 商品 + 商标」三件事:用了哪枚商标(名称与注册号)、在哪个时间段使用、用在哪类核定商品上。只有一张实物图、一段没有时间的宣传页,通常很难单独证明指定三年期间内的实际使用。通知原件连同信封需要一并提交或扫描(信封正反两面),用于归集到相应案件卷宗;未标注商标信息的材料可能无法归集,视为未提供。
官方案例与文书依据
案例:第 43723320 号第 21 类「美拉德」商标撤三答辩(商标撤三字[2025]第Y055930号)
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商城小程序截图、购销合同、报价单、银行业务交易凭证、销货单、快递运单等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在 2022 年 2 月 26 日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期间、在「酒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对相类似商品的注册予以维持。
核验方式与来源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提交使用证据的期限与正当理由范围;电子提交路径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申请指南(2023-03-30 发布)。
指南原文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商标申请—申请指南」栏目查询。
分类:行业知识库 |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02 | 解答主体: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82MA61W1HD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