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速览
- 期限: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复审。
- 受理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 常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标识、引证商标在先权利基础不足、可排除的注册瑕疵等。
- 另一条思路:对用作引证的在先商标,评估能否通过撤三排除障碍后再重新申请。
- 逾期未提出复审的,本次申请将无法通过该次申请获得注册。
详细说明
驳回复审的胜负通常不在「同一份材料再讲一遍」,而在引证商标本身站不站得住。实务里更常见的是先把引证商标查一遍:它注册满三年没有、三年里有没有实际使用、核定商品与你的申请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引证商标若是「注册后没怎么用」的空商标,撤三就可能成为排除障碍的实际路径;引证商标本身有真实使用且构成类似的,复审重点是改用其他论据。另外要注意,复审阶段重新提交的证据一般用于补强,不会把新申请的产品变成新的申请主体,所以时间上的主动权有限,收到通知那几天就要把材料与引证情况核对完。
官方案例与文书依据
案件事实说明:本所可提供原件核验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共 19 份,涉及第 79652943 号、第 81212166 号、第 82997533 号、第 83000484 号、第 83000494 号、第 83002060 号、第 83007583 号、第 83007602 号、第 83015106 号、第 83019027 号、第 83019038 号、第 83020901 号、第 83022683 号、第 83036548 号、第 83281588 号、第 83852289 号、第 83859891 号、第 84358645 号、第 87394087 号等案件编号对应的决定文书。各案引证关系与裁定结果以决定书原文为准。
核验方式与来源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撤三撤销决定的救济亦规定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
具体案件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公开查询。
分类:行业知识库 |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02 | 解答主体: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82MA61W1HD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