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第43类「守家」撤三申请
本案为我方代理撤销申请人一方的撤三案件(进攻方),不是被申请撤销的注册人一方。以下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 文书编号
- 商标撤三字[2026]第W038336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第22891431号第43类“守家”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 决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决定作出时间
- 2026 年 03 月 20 日
- 申请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 委托人(撤销申请人)
- 唐菲(自然人)
- 我方角色
- 撤销申请人代理(进攻方)
- 涉及商标
- 第22891431号第43类“守家”
- 注册人
- 王燕
- 撤销范围
- “餐厅”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
- 申请日
- 2025 年 07 月 30 日
- 举证期间
- 2022 年 07 月 30 日至 2025 年 07 月 29 日
- 注册人举证情况
- 未提交使用第22891431号第43类“守家”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决定结果
- 撤销第22891431号第43类“守家”商标,原第2289143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决定书载明的主送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王燕」,正文载明「唐菲……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3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王燕第22891431号第43类“守家”商标」——申请人、注册人与代理人三者在文书中各自对应,本页按原文如实列示。
官方决定书摘录(逐字引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
以下三句均为决定书原文,未作改写。
- 申请与受理段:唐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3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王燕第22891431号第43类“守家”商标在“餐厅”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王燕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7月30日至2025年07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审查与决定段:王燕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2891431号第43类“守家”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2891431号第43类“守家”商标,原第2289143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 救济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王燕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程序时间线(日期均取自决定书载明)
- 2025 年 07 月 30 日:唐菲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王燕第22891431号第43类“守家”商标在“餐厅”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 受理与举证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王燕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其在 2022 年 07 月 30 日至 2025 年 07 月 29 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举证期届满:王燕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2026 年 03 月 2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6]第W038336号决定,撤销第22891431号第43类“守家”商标,原第2289143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说明:决定书未载明受理通知的具体发出日期与决定的送达日期,本时间线不作推测;撤销后的公告时间由官方办理,本页不作表述。
复盘:撤三的门槛、举证责任与常见缺口
- 撤三的申请人不受主体类型限制:本案决定书载明的申请人为自然人唐菲,并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即企业之外的个人,同样可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 举证责任落在注册人一侧:决定书载明,受理后由官方通知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指定三年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本案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决定据此作出
- 撤销范围以核定使用范围为限:本案决定书载明的撤销对象是“餐厅”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即整件商标的撤销,而非部分服务项
- 餐饮类商标是撤三的高频场景:第 43 类涵盖餐厅、饭店、茶馆、民宿等服务,门店未开业、转让后未变更注册人或长期停业的情形,容易形成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状态
- 决定的后果是注册被撤销、原注册证作废:对撤销申请人一方而言,这是对应类别上在先障碍的清理步骤;本页仅表述「决定已作出」,不对决定的法律效力状态作表述
我方角色说明
为避免混淆,明确本案中知新认担任的角色:
- 我方为撤销申请人代理(进攻方),不是被申请撤销的注册人一方
- 判断依据:决定书正文载明唐菲「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3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且决定书主送包含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因此在本案中,「撤销」是我方申请获得支持的结果方向;本页不对决定的法律效力状态作表述,也不对结果使用夸大的表述
- 本页不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机构的信誉作任何评价
给个人与小微经营者的提示
- 先确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起算:本案举证期间为 2022 年 07 月 30 日至 2025 年 07 月 29 日,自申请日 2025 年 07 月 30 日向前推算三年
- 收到撤三通知后有 2 个月举证期:注册人一方须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将按决定书载明的依据作出处理
- 个人申请人同样需要材料与程序支撑: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时,申请人身份、委托书与申请文件上前述三项对应关系须与决定书一致
- 救济途径有期限:决定书载明,商标注册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常见问题
个人(自然人)可以提起商标撤三吗?
可以。本案决定书载明的撤销申请人为自然人唐菲,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07 月 30 日提出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作出商标撤三字[2026]第W038336号决定。撤三的申请人不受企业/个人身份限制。
本案中我方代理的是哪一侧?
撤销申请人一方(进攻方)。决定书正文载明唐菲「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3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主送也包含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我方不是被申请撤销的注册人王燕一方。
举证期间是怎么确定的?
决定书载明:自 2025 年 07 月 30 日提出申请,通知注册人提交其在 2022 年 07 月 30 日至 2025 年 07 月 29 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举证责任在注册人一侧。
决定作出后还有哪些程序?
决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王燕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据此,本页仅表述「决定已作出」,不对决定的法律效力状态作表述。
第43类撤三对餐饮经营者有什么意义?
第 43 类涵盖餐厅、饭店、饮食服务等餐饮业态。若拟用的品牌名称已被他人在该类长期注册且实际未使用,可通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清理该障碍;反之,餐饮经营者自身名下的商标长期空置,也存在被他人申请撤销的风险,收到通知后有 2 个月举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