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碍消失之后:「彭派」复审的部分初步审定(第83017342号决定书拆解)

本页拆解我方代理的一件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为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案商标为第83017342号「彭派」。该件涉及两件引证商标——第13154585号「彭派」(引证商标一)与第74574209A号「澎派 PENGPI」(引证商标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一已因期满未续展成为无效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二仍在,指定使用在「健身服务」「运动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与之构成近似而被驳回,其余复审服务获初步审定。本页按决定书原文列示全部认定与结果,并附原件影印——包括未获初步审定的那两项服务。

案件档案:第83017342号「彭派」驳回复审

以下字段全部取自本件驳回复审决定书原文(含结案通知原文),未作改写; 文书未载明的信息本页不补充、不推算。

案件性质
驳回复审(对驳回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1 件
我方角色
复审申请人代理——决定书首部载明「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
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第83017342号「彭派」
商标类别
第 41 类(案例池记载;本决定书正文未载明类别号,仅以服务项目表述)
决定机关与文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评字[2025]第0000366340号
决定日期
2025年12月29日(合议组成员:胡朋娟、侯媛媛、郑红燕)
引证商标
引证一:第13154585号「彭派」;引证二:第74574209A号「澎派 PENGPI」
结果
健身服务、运动场出租服务: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余复审服务: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救济途径(文书原文)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商标类别号、申请日、复审申请日、原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清单(正文仅出现「健身服务」「运动场出租服务」与「其余复审服务」)、引证二的权利人

按服务项看结果

健身服务
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决定书认定该服务与引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且两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
运动场出租服务
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同上,与引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
其余复审服务
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决定书认定该部分服务与引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未在本决定书列明)

官方文书摘录(逐字引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书)

下列段落均为文书原文,未作改写。第 1–5 段引自本件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366340号),第 6 段引自第13154585号商标的撤三结案通知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8672号)。申请人复审理由部分因原文较长,本页只摘录与暂缓审理相关的段落, 其余内容以转述方式列于「常见问题」。

  • 复审理由·暂缓审理请求段(决定书):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 复审查明段(决定书):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 认定段·相同或类似服务部分(决定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服务、运动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 认定段·其余服务部分(决定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 法律依据与决定段(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健身服务、运动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救济途径段(决定书):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 结案通知·申请与举证段(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8672号):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0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徐州彭派书画艺术活动中心第13154585号“彭派”商标在第41类“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徐州彭派书画艺术活动中心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2022年01月08日至2025年01月07日期间在上述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结案通知·结案事由段(同上):现因第13154585号第41类“彭派”商标期满未续展,故本案结案。

说明:本件的关键在第 2、3 两段并列出现——先确认引证一已不构成权利冲突, 再以引证二作出近似认定。也就是说,障碍消失并没有让整件申请自动通过,剩下的那件引证仍然逐项比对。

跨程序时间线(均取自两份文书载明)

  • 2025 年 01 月 08 日: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就第13154585号第41类「彭派」商标在「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提出撤销申请(据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8672号结案通知)
  • 2025 年 09 月 29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结案通知,载明「现因第13154585号第41类 “彭派”商标期满未续展,故本案结案」(同上文号)
  • 2025年12月29日:第83017342号「彭派」驳回复审决定作出(商评字[2025]第0000366340号), 查明段认定引证一已属无效商标、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同时对引证二作出认定并给出部分驳回、部分初步审定的结论
  • 本件商标的申请日、复审申请日、原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决定书均未载明,本页不列示
  • 救济期:照决定书原文——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本页不对本决定的法律效力状态作表述

从清障到复审:本件的四步路径

下表为基于本件两份文书的路径梳理,内容限于文书载明的程序与认定,不含对审查尺度的评价。

第 1 步:清障
针对在先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本件所涉第13154585号「彭派」即走此路径,2025 年 01 月 08 日提出,后因该商标期满未续展,案件于 2025 年 09 月 29 日结案
第 2 步:确认障碍是否真的消失
结案通知与复审决定是两份文书:前者说明撤销程序如何收口,后者在查明段直接认定「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第 3 步:核对剩余引证
本件两件引证,引证一已失效、引证二仍在;决定书对引证二逐项比对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标识是否近似
第 4 步:按服务项判断结果
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申请予以驳回,其余服务予以初步审定——同一件申请因此出现两种结果

我方角色说明

本页涉及两件程序,代理关系一致,为避免误读,逐项明确知新认担任的角色:

  • 本件为复审申请人代理:决定书首部载明「申请人: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我方代理的是提出复审申请的一侧
  • 关联撤三案亦为撤销申请人代理: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8672号结案通知载明,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01 月 08 日提出撤销申请,主送单位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商标注册人徐州彭派书画艺术活动中心
  • 不是商标注册人代理:本页所述两件程序,我方均在申请人一侧
  • 结果如实呈现:健身服务、运动场出租服务两项未获初步审定,本页单列,不与「其余复审服务初步审定」合并表述
  • 不评价任何主体:本页不评价审查机关的认定尺度,不评价引证商标权利人,也不对文书之外的过程作推测

实务观察:障碍消失之后还要看什么

以下为基于本件两份文书的实务观察,不是对审查过程的转述,也不涉及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评价。

  • 清障只能清掉被清的那一件:本件两件引证,引证一失效后,决定仍以引证二作出近似认定并驳回两项服务。提复审前把「剩余引证还有几件、各自权利状态如何」列清,比只看被清掉的那一件更要紧
  • 「期满未续展」与「撤销决定」是两种不同的障碍消失方式:前者是注册人未续展导致的权利终止,撤销程序据此结案、不作实体认定;后者是撤销决定本身。本件走的是前一条路径,复审决定在查明段直接采用了「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这一表述
  • 复审结论按服务项划分:本件 2 项驳回、其余初步审定。对外表述时不能说成「整件通过」或「整件被驳」,否则与决定书原文不符
  • 申请人的主张与决定书的认定并非一一对应: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系独创、经长期使用形成唯一对应联系、实际经营中未产生混淆误认;决定书未就该部分主张逐项评述,而是直接以与引证二的文字组成、呼叫相近作出认定。这是文书文本上的事实,本页不推断成因
  • 「其余复审服务」的范围要谨慎表述:决定书只写「其余复审服务」,未列明具体项目,因此本页不写「大部分服务已通过」这类概括,也不推算项数
  • 两件文书要一起看:结案通知讲的是撤销程序如何收口,复审决定讲的是障碍消失后剩余引证的比对结果。只看其中一份,容易误读为「清障即等于过审」

常见问题

这件复审的结果具体是什么?

决定书写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健身服务、运动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也就是说,这两项服务被驳回,其余复审服务获初步审定。申请人为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引证一为什么不再构成障碍?

决定书「经复审查明」段写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这里的原因是期满未续展,而不是对引证一作出撤销决定。该商标期满未续展的事实,另见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8672号结案通知。

这件复审与那件撤三是什么关系?

是同一商标上的两步程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8672号结案通知载明: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08日就第13154585号第41类「彭派」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该通知载明「现因第13154585号第41类“彭派”商标期满未续展,故本案结案」,日期为2025年09月29日;其后作出的本件复审决定(2025年12月29日)在查明段直接认定引证一已属无效商标。

同一件里为什么有的服务过、有的不过?

决定书是按服务项逐一比对的:指定使用在「健身服务」「运动场出租服务」上的,与引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且两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因此这两项予以驳回;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与引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予以初步审定。复审结论是按服务项划分的,不是整件一刀切。

申请人提出的暂缓审理请求,决定书怎么处理?

决定书在「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记载了该请求:「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至于该请求是否获准,决定书正文未作表述,本页不作推断;可以确认的是,查明段已把引证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这一事实纳入认定。

我方在这件里是什么角色?

本件为我方代理复审申请人一侧:决定书首部载明「申请人: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此外,第13154585号商标的撤销申请亦由同一委托人委托我方提出,该结案通知的主送单位包含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商标注册人。

「部分初步审定」等于拿到注册证了吗?

不等于。决定书写明的只是「予以初步审定」,本页不把它表述为注册完成、也不表述为已取得商标专用权。后续程序状态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告与通知为准。

文书里没有的信息,本页怎么处理?

留缺。本件决定书未载明商标类别号、申请日、复审申请日、原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清单(正文只出现「健身服务」「运动场出租服务」与「其余复审服务」),也未载明引证二的权利人,本页一律不列示、不推算、不补充。

证据附件:决定书原件

以下为正文所载官方文书的原件影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页共涉及 1 份决定书(第 83017342 号,商评字[2025]第0000366340号),附第 1–2 页。相关的撤三结案通知(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8672号)见 结案出口专题页。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均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上图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19 | 案例文书:1 件驳回复审决定书(2025年12月29日)+ 1 件撤三结案通知(2025 年 0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