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15 件近似变体撤三决定(委托人 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字段全部取自各件《关于第……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原文,未作改写;文书未载明的信息本页不补充、不推测。
- 案件性质
-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撤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我方角色
- 撤销申请人代理(进攻方)——受委托人 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文书正文载明「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委托人
- 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申请日期
- 2025 年 01 月 08 日(本批 15 件文书正文均载明该同一申请日)
- 使用证据期间
- 2022 年 01 月 08 日至 2025 年 01 月 07 日(文书载明由我局通知注册人于 2 个月内提交该期间的使用证据)
- 本页收录件数
- 15 件(14 件文字变体 + 1 件无文字图形商标)
- 覆盖类别
- 第 9、12、16、25、29、30、35、40、41、42、43 类,共 11 个类别
- 决定日期区间
- 2025年09月11日 至 2025年10月16日
- 涉及的注册人
- 8 个不同主体(按决定书原文列示,分布见下方清单)
- 结果分布
- 全部撤销 15 件(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本批无部分撤销、无程序性结案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救济告知
- 商标注册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各件决定书救济告知段原文口径)
说明:本批决定书的主送方为我方与各件注册人,部分注册人为自然人。文书未载明注册人的联系方式、商标的申请日与注册日等信息,本页不作推测或补充。
官方文书摘录(逐字引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决定)
以下段落均为决定书原文,未作改写。因本批 15 件的程序表述与决定段结构一致,此处以主件第 51260891 号第 9 类「澎派办公」(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1927号)为例逐字引用。
- 申请与受理段(第51260891号第9类「澎派办公」,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1927号):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0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山西兴彭湃商贸有限公司第51260891号第9类“澎派办公”商标在“秤”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山西兴彭湃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1月08日至2025年01月0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注册人未举证与决定段(同上):山西兴彭湃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51260891号第9类“澎派办公”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51260891号第9类“澎派办公”商标,原第5126089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 救济告知段(各件决定书口径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山西兴彭湃商贸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说明:其余 14 件的举证期间、决定段结构与上述一致,仅商标注册号、类别、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名称、注册人不同;各件的注册号、文号、决定日期与注册人已在下方逐件列示,决定书原件影印见本页末「证据附件」。
全部撤销 15 件(逐件列示,按类别升序)
以下 15 件,文书均载明注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决定撤销该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 第15248308A号 第9类「澎派 P&P」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6875号(2025年09月27日) 注册人:深圳市创永电器有限公司 决定书载明「电影摄影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 第51260891号 第9类「澎派办公」 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1927号(2025年09月30日) 注册人:山西兴彭湃商贸有限公司 决定书载明「秤」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 第43058409号 第12类「金彭湃」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6882号(2025年09月27日) 注册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 决定书载明「电动汽车」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 第51265771号 第16类「澎派办公」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6031号(2025年09月24日) 注册人:山西兴彭湃商贸有限公司 决定书载明「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 第53154755号 第25类「膨派绵」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0964号(2025年09月21日) 注册人:黄楚真 决定书载明「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 第14787203号 第29类「澎派 SURGE」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2923号(2025年09月11日) 注册人:广州市玖嘉久食品有限公司 决定书载明「猪肉食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 第49850786号 第30类「图形」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6592号(2025年09月11日) 注册人:左青梅 决定书载明「糕点」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 第41889427号 第35类「彭派麦花朵朵」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6870号(2025年09月27日) 注册人:杭州麦花朵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决定书载明「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 第44701742号 第35类「三顿澎派」 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8524号(2025年10月15日) 注册人:林志强 决定书载明「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 第53138904号 第35类「膨派绵」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6582号(2025年09月11日) 注册人:黄楚真 决定书载明「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 第51253200号 第40类「澎派办公」 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2251号(2025年09月30日) 注册人:山西兴彭湃商贸有限公司 决定书载明「纸张加工」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 第44692532号 第41类「三顿澎派」 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9039号(2025年10月16日) 注册人:林志强 决定书载明「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 第51253608号 第42类「澎派办公」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6584号(2025年09月11日) 注册人:山西兴彭湃商贸有限公司 决定书载明「化学分析」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 第41893613号 第43类「彭派麦花朵朵」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6877号(2025年09月27日) 注册人:杭州麦花朵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决定书载明「备办宴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 第44707518号 第43类「三顿澎派」 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2031号(2025年09月30日) 注册人:林志强 决定书载明「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变体家族分布:一个核心词衍生出多少件外围障碍
下表按商标名称归类,仅列示决定书载明的注册号、类别与注册人;同一家族的多个类别分散在不同注册人名下。
- 澎派 P&P:1 件 —— 第15248308A号(第9类,注册人 深圳市创永电器有限公司)
- 澎派办公:4 件 —— 第51260891号(第9类,注册人 山西兴彭湃商贸有限公司);第51265771号(第16类,注册人 山西兴彭湃商贸有限公司);第51253200号(第40类,注册人 山西兴彭湃商贸有限公司);第51253608号(第42类,注册人 山西兴彭湃商贸有限公司)
- 金彭湃:1 件 —— 第43058409号(第12类,注册人 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
- 膨派绵:2 件 —— 第53154755号(第25类,注册人 黄楚真);第53138904号(第35类,注册人 黄楚真)
- 澎派 SURGE:1 件 —— 第14787203号(第29类,注册人 广州市玖嘉久食品有限公司)
- 图形(无文字):1 件 —— 第49850786号(第30类,注册人 左青梅)
- 彭派麦花朵朵:2 件 —— 第41889427号(第35类,注册人 杭州麦花朵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41893613号(第43类,注册人 杭州麦花朵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三顿澎派:3 件 —— 第44701742号(第35类,注册人 林志强);第44692532号(第41类,注册人 林志强);第44707518号(第43类,注册人 林志强)
说明:本页不推断各注册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作评价。「彭派」「澎派」「膨派」三种写法本批均有出现(分别为第41889427号等、第51260891号等、第53154755号等)。
程序脉络(均取自文书载明)
- 2025 年 01 月 08 日:我方受委托人委托,就 15 件近似变体商标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同日提出撤销申请
- 受理与举证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各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其 2022 年 01 月 08 日至 2025 年 01 月 07 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2025年09月11日 起至 2025年10月16日:各件决定相继作出。15 件均载明注册人未提交使用证据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被全部撤销
- 救济期:各件决定书均载明,注册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说明:文书未载明 15 件各自的受理发文日与通知到达日,上述时间轴因此仅列示文书明确载明的节点;本页不推测、不补齐。
我方角色说明
为避免混淆,明确本批案件中知新认担任的角色:
- 我方为撤销申请人代理(进攻方)——文书正文载明撤销申请系由委托人「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我方代理的是提出撤销申请的一侧
- 不是注册人代理:本批各件的注册人为对方当事人一侧,与我方无关;文书未载明各注册人是否另行委托代理机构,本页不作推测
- 本批为进攻视角:我方目标是清除「彭派」「澎派」「膨派」核心词在外围类别与变体形态上的在先障碍,为主品牌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扫清检索风险
- 各件结果均按决定书原文如实列示,不作对抗性表述,也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作评价
- 救济期内,本页只表述「决定已作出」及文书载明的复审途径,不对各件决定后续的法律效力状态作表述
实务复盘:近似变体怎么排查,为什么不能只盯主品牌
以下为基于本批文书的实务观察,不是对审查过程的转述,也不涉及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评价。
- 主品牌之外,近似变体同样是障碍:本批 15 件中没有一件与核心词完全同名——「澎派办公」「彭派麦花朵朵」「三顿澎派」属核心词加附加词,「金彭湃」「膨派绵」属核心词的近形或变形,「澎派 P&P」「澎派 SURGE」属核心词加英文,第49850786号则为一件无文字图形商标。只清理完全同名的商标,检索风险并不会随之消失
- 按四种形态穷举,比凭印象检索更可靠:第①类核心词+附加词,本批 9 件(「澎派办公」4 件、「三顿澎派」3 件、「彭派麦花朵朵」2 件);第②类同音近形写法,本批 3 件(「金彭湃」1 件、「膨派绵」2 件)——本批「彭派」「澎派」「膨派」三种写法均出现在先商标;第③类核心词+英文,本批 2 件(「澎派 P&P」「澎派 SURGE」);第④类无文字图形商标,本批 1 件。按形态逐类列清单,可以避免「搜了同名就觉得清干净了」的漏判
- 同一变体往往跨多个类别,要按类别逐类清:本批「澎派办公」跨第 9、16、40、42 类共 4 件,「三顿澎派」跨第 35、41、43 类共 3 件,「彭派麦花朵朵」「膨派绵」各跨 2 个类别。只清其中一个类别,其余类别的障碍仍然存在
- 注册人高度分散,同一主体可能持有多件:15 件分属 8 个注册人;其中山西兴彭湃商贸有限公司持有 4 件、林志强持有 3 件、黄楚真与杭州麦花朵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各持有 2 件。排查清单需按「商标 × 类别 × 注册人」三列并置,才能一次看清全部障碍
- 变体清障与主品牌清障是两条并行的线:主品牌解决核心类别的同名障碍,变体线解决外围类别与近形形态的障碍。两条线的目标清单不同,但可以同日立案、同批推进,便于整体把控注册计划的节奏
- 撤三的适用前提是目标商标长期未在市场上使用:撤销程序中由注册人证明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内于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商标。选择目标时应优先针对长期未在市场上出现、且与自身业务范围重叠的在先商标提出申请;本批 15 件文书均载明注册人未提交使用证据或未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常见问题
这批案件的结果是什么?
本页收录 15 件撤销决定,全部为注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的情形,商标被全部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其中无部分撤销、无结案。决定日期自 2025年09月11日 至 2025年10月16日。
我方在本批中代理哪一方?
撤销申请人一方,即提出撤销申请的一侧。委托人(撤销申请人)为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文书正文载明「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本批不是注册人代理案件。
为什么要把「澎派办公」「三顿澎派」这类带附加词的名字也一起清理?
因为在先商标审查中,核心词相同、仅增加附加词或英文的标识仍可能被认定构成近似,从而成为注册障碍。本批 15 件即覆盖「核心词+附加词」「核心词+英文」「同音近形字」「无文字图形」四类形态,与主品牌清障并行推进。本页只陈述决定书载明的事实,不对审查尺度作评价。
变体和主品牌应该分两条线还是一起做?
本页为实务观察:两者的清障目标不同——主品牌覆盖自身注册与经营真正需要的核心类别,变体覆盖同一核心词在外围类别上被他人占用的情形。做法上是先按「核心词 × 类别 × 注册人」列出完整清单,再决定纳入哪些变体、清到什么程度;本批属于清单化排查后与主品牌同批推进的一例。
注册人对决定不服还能做什么?
各件决定书均载明:商标注册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本页不对各件决定后续的法律效力状态作表述。
证据附件:撤销决定书原件
以下为正文所载各件商标对应官方文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页共涉及 15 份文书;其中第 51260891 号商标为本页主件(附第 1–2 页),其余各附第 1 页。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各件文书的当事人名称均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上图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