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结案通知原文)
本页只写一个客户对应的结案通知;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 案件性质
-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撤三)——注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作出撤销决定
- 我方角色
- 撤销申请人代理——决定书载明由吴桃枝「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
- 申请人
- 吴桃枝(个人)
- 涉案商标
- 第14517242号第3类「韩雅莉」(「化妆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
- 注册人
- 深圳伴莉服饰有限公司
- 申请日 · 举证期间
- 2024年08月19日提出;举证期间 2021年08月19日至2024年08月18日
- 决定文号 · 日期
-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42187号(2025年04月17日)
- 决定结果(原文)
- 撤销第14517242号第3类「韩雅莉」商标,原第1451724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 救济途径(原文)
- 商标注册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 该商标的注册日与注册有效期;注册人是否提交过任何说明材料
结案通知原文摘录
举证与决定段(原文)
深圳伴莉服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4517242号第3类“韩雅莉”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4517242号第3类“韩雅莉”商标,原第1451724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段(原文)
吴桃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深圳伴莉服饰有限公司第14517242号第3类“韩雅莉”商标在“化妆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本案要点
- 本页只写一件撤三、一个申请人:吴桃枝(个人);一件商标、一个类别:第14517242号第3类。
- 撤销成立的原因很直接: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决定书原文写明「未向我局提交」。
- 结果表述按决定书原文:「撤销该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常见问题
第14517242号这件的结果是什么?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04月17日 作出商标撤三字[2025]第W042187号,决定撤销第14517242号第3类「韩雅莉」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为什么会被撤销?
决定书载明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4517242号第3类“韩雅莉”商标的证据材料」,据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作出撤销决定。
我方在这件中是什么角色?
撤销申请人代理。决定书载明撤销申请由吴桃枝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
证据附件:结案通知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结案通知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页涉及 1 份文书(第14517242号撤销决定),附第 1 页。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