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 34 份决定书原文)
本页是方法说明页:同一撤销申请人对同一品牌的不同写法、跨多个类别提出的 34 件撤销申请,按「类别 × 注册人」列成清单后再确定清障范围。逐件结果与决定书细节见下方相关页面。
- 案件性质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三)——同一委托人的跨类别批量清障(方法说明页)
- 我方角色
- 撤销申请人代理(进攻方):34 份决定书均载明申请人「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撤销申请
- 委托人(撤销申请人)
- 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涉案名称写法
- 「彭派」「澎派」「膨派」(三种写法均出现在决定书标题中)
- 申请日
- 2025-01-08(34 件同日提出,逐份决定书载明)
- 指定三年期间
- 2022-01-08 至 2025-01-07(决定书载明:注册人须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案件总数
- 34 件,分属 23 个类别
- 涉及类别
- 第 1、3、4、6、7、8、9、10、11、12、16、18、19、20、21、29、30、35、38、40、42、43、44 类
- 注册人主体数
- 21 个(含企业与个人)
- 结果分布
- 全部撤销 31 件;部分撤销 3 件(决定日期 2025-09-05 至 2025-10-09)
- 文书
-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决定文书 34 份(文号均为「商标撤三字[2025]第…号」);本页影印 3 份代表件(1 件全部撤销、2 件部分撤销)
-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 各注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商标使用行为的评价、决定作出后是否有人申请复审
排查方法:先做清单,再定范围
同一名称在注册簿上不是一个点,而是一片面。以下五步是本批 34 件案件实际走过的顺序,每一步的产出都可以直接用于决策。
穷举名称写法
同一品牌在注册簿上往往不止一个写法。本批即出现「彭派」「澎派」「膨派」三种,另在近似变体中还有带附加词、带英文、纯图形的形态。先把写法穷举出来,再逐个写法检索,否则清单从一开始就是缺的。
按类别落到表
商标按类别注册,同一写法在不同类别可以由不同主体分别持有。把每个写法在各主要类别下的在先商标逐条落到一张表:注册号、类别、注册人、法律状态、专用权期限。本批最终落到 23 个类别。
按注册人归并
同一注册人常常一次占多个类别。归并后才能分清「一组障碍」与「单点障碍」:本批 1 家主体占 8 个类别,另有 1 人占 3 个、4 家(名)各占 2 个,其余 15 家(名)各占 1 个。集中度决定了是集中排期还是逐件推进。
逐件判断是否值得清
清单出来不等于都要提撤销。要先区分仍然有效的、已期满未续展的、已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以及正在被他人提出撤销的;只有仍在有效状态的那部分,才需要通过撤三程序处理。判断依据是商标档案的实时状态,不是清单建立时的截图。
分批提交、按决定日期跟踪
34 件同日提交(2025-01-08),决定却分批作出——本批决定日期从 2025-09-05 延续到 2025-10-09。因此跟踪表必须按「件」登记文号、决定日期、结果与商品项,而不是按品牌记一行。
清单成果:21 个注册人 × 23 个类别
下表按决定书首部所载注册人归并,合计 34 件。其中 1 家主体在一批里占 8 个类别,1 人占 3 个类别,4 家(名)各占 2 个类别,其余 15 家(名)各占 1 个类别——障碍的集中度直接决定清障的排期方式。
- 灵形智能制造(广东)有限公司
- 第 6、9、16、18、20、38、40、42 类(合计 8 件)
- 靳海宁
- 第 8、11、20 类(合计 3 件)
- 大安市澎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第 29、35 类(合计 2 件)
-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第 30 类(合计 2 件)
- 广州市玖嘉久食品有限公司
- 第 29 类(合计 2 件)
- 彭延防
- 第 10、19 类(合计 2 件)
- 北京居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第 1 类(合计 1 件)
- 宁阳信泰电动三轮车厂
- 第 12 类(合计 1 件)
- 安平县耀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第 44 类(合计 1 件)
- 山西兴彭湃商贸有限公司
- 第 16 类(合计 1 件)
- 彭崇清
- 第 20 类(合计 1 件)
- 徐州广舍房屋管理有限公司
- 第 43 类(合计 1 件)
- 成都市彭派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
- 第 4 类(合计 1 件)
- 汕头市纯妍日化有限公司
- 第 3 类(合计 1 件)
- 河北泛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第 1 类(合计 1 件)
- 深圳澎派照明有限公司
- 第 11 类(合计 1 件)
- 葛文静
- 第 21 类(合计 1 件)
- 诸暨市铭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第 12 类(合计 1 件)
- 诺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第 7 类(合计 1 件)
- 质趣(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 第 29 类(合计 1 件)
- 马灶宏
- 第 9 类(合计 1 件)
表内类别号均为各份决定书标题载明的类别;主体名称照决定书首部如实列示,仅用于说明清障范围,不涉及对其经营状况或商标使用情况的评价。
本批 34 件涉及的注册号(按号值升序):第 975652 号、第 8748149 号、第 12423432 号、第 13032015 号、第 14398725 号、第 14707451 号、第 16162318 号、第 17012570 号、第 17395114 号、第 17866265 号、第 17866481 号、第 18078973 号、第 18510936 号、第 19826231 号、第 21885380 号、第 22196003 号、第 24886669 号、第 28611663 号、第 28625667 号、第 28627292 号、第 28630998 号、第 28631082 号、第 30323104 号、第 30342560 号、第 30919543 号、第 30928908 号、第 30928918 号、第 31068001 号、第 32102525 号、第 43628345 号、第 44737243 号、第 48215635 号、第 49517664 号、第 53737364 号。
结果分布:31 件全部撤销、3 件部分撤销
截至 2025 年 10 月 9 日,34 件决定全部作出。其中 31 件决定书为「撤销……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3 件为部分撤销——注册人提交的证据被认定可证明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故对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仅撤销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结果必须按件、按商品项表述,不能按「品牌」给一个笼统结论。
- 第 16162318 号第 1 类「膨派」
- 注册人 北京居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文号 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2688号
决定日期 2025-09-26
维持 4 项:1.填漏剂;2.填隙剂;3.工业用粘合剂;4.聚氨酯
撤销 6 项:1.硅胶;2.防冻剂;3.脱胶制剂(溶胶);4.窗玻璃防污用化学品;5.油石灰(油灰);6.车身填充物 - 第 19826231 号第 19 类「彭派」
- 注册人 彭延防
文号 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9434号
决定日期 2025-09-12
维持 6 项:1.非金属门;2.非金属大门;3.非金属门框;4.塑钢门窗;5.非金属窗;6.非金属百叶窗
撤销 4 项:1.木地板;2.非金属地板砖;3.防水卷材;4.涂层(建筑材料) - 第 49517664 号第 4 类「彭派」
- 注册人 成都市彭派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
文号 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9658号(重新核发件)
决定日期 以重新核发件为准(本页影印未收录该件)
维持 7 项:1:齿轮油;2:工业用油;3:润滑油;4:车轮防滑膏;5:传动带防滑剂;6:润滑剂;7:润滑脂
撤销 3 项:1:发动机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2:汽油;3:清扫用黏结灰尘合成物
第 49517664 号的文号按重新核发件列示:本批中已出现「因决定书编号有误、原决定书作废并重新核发」的情形(见第 19826231 号决定书首部,原文见下方摘录),引用文号须以现行文书为准。
决定书原文摘录
决定书「申请与受理」段(第 28611663 号,全部撤销代表件)
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0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灵形智能制造(广东)有限公司第28611663号第16类“彭派”商标在“纸或纸板制标志牌”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灵形智能制造(广东)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1月08日至2025年01月0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决定书「决定」段(第 2861166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8611663号第16类“彭派”商标,原第2861166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决定书「审查认定」段(第 16162318 号,部分撤销)
北京居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河北佰权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北京居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产品图、门店图、微信聊天截图、销售发货单及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填漏剂;2.填隙剂;3.工业用粘合剂”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决定书首部「编号作废、重新核发」说明(第 19826231 号)
因决定书编号有误,我局决定:本案原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3671号决定书作废,重新核发本决定书。
决定书「决定」段(第 19826231 号,部分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9826231号第19类“彭派”商标在“1.非金属门;2.非金属大门;3.非金属门框;4.塑钢门窗;5.非金属窗;6.非金属百叶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木地板;2.非金属地板砖;3.防水卷材;4.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982623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本案要点
- 清单先于动作:同一写法的 34 件分布在 23 个类别、21 个注册人名下。不先做这张表,就无法判断「清到什么程度算够」,也无法给清障排期。
- 同一主体多类别要一起看:本批最大的一家主体占 8 个类别(第 6、9、16、18、20、38、40、42 类)。只看其中一两个类别,会低估障碍规模,也会漏掉「同一主体在不同类别的注册是否都被使用」这一层判断。
- 结果按件登记,不按品牌给结论:31 件全部撤销、3 件部分撤销。部分撤销的 3 件,各自维持与撤销的商品项都不相同,不能合并成一句「清掉了」或「没清掉」。
- 部分撤销的含义是范围缩小,不是权利消失:决定书对部分撤销的表述是,注册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故对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对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并予公告。
- 引用文号要认现行件:本批第 19826231 号决定书首部即载明「因决定书编号有误,我局决定:本案原……决定书作废,重新核发本决定书」。文号作废、重新核发在本批中确有发生,引用时须以现行文书为准。
- 时间窗是固定的:指定期间为申请日往前推三年,本批统一为 2022-01-08 至 2025-01-07;注册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举证。文书未载明注册人在该期间之外的使用情况,本页不作补充。
- 决定已作出,不等于程序终结:救济期为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日(注册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本页只写决定已作出,不对后续是否复审、结果如何作判断。
常见问题
同一品牌为什么会被这么多主体分占?
因为商标按类别注册:同一名称在不同类别可以由不同主体分别申请并获准注册。本批「彭派/澎派/膨派」的 34 件即分布在 23 个类别、21 个注册人名下。决定书未载明各主体的申请动机,本页不作推测。
为什么第一步是「类别 × 注册人」清单,而不是直接提撤销?
因为清单决定三件事:清哪些、清到什么程度、按什么顺序清。清单里既有仍然有效的注册,也可能有已期满未续展的、已被撤销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同一主体占多个类别时,还要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组障碍。
这 34 件的结果都一样吗?
31 件全部撤销;3 件部分撤销——注册人提交的证据被认定可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故对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其余撤销。3 件部分撤销的维持项分别为 4 项、6 项、7 项,不能合并表述。
部分撤销之后,那件商标还在吗?
在,但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缩小了。决定书载明原《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并予公告,重新核发后的商品范围以新证为准。本页不推测新证的具体证载内容。
我方在这批案件里是什么角色?
撤销申请人代理(进攻方)。34 份决定书均载明: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撤销申请。注册人一侧是否委托代理机构,各件情况不同,本页不作归纳。
决定作出后,还能继续处理吗?
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是:注册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本页只写决定已作出,不对后续程序作判断。
证据附件:撤销决定书原件影印
本页所据 34 份决定书中,以下 3 份为代表件影印:1 件全部撤销(第 28611663 号)、2 件部分撤销(第 16162318 号、第 19826231 号,后者首部载明编号作废、重新核发)。其余 31 份可按注册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渠道核验。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