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本页只写一个客户的商标、一个类别对应的这一份复审决定书;以下字段逐项取自该决定书,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 案件性质
- 驳回复审(对驳回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 我方角色
- 复审申请人代理——决定书首部载明「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申请人
- 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 第 83281575 号「金彭壹品」第 30 类
- 复审文号 · 日期
- 商评字[2025]第0000332339号 | 2025年11月27日
- 审查组织
- 独任审查员:孟原玉
- 引证商标与状态
- 第12795668号「金彭」——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决定书原文);该商标的撤三结案通知见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9672号
- 查明段(原文要点)
-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95668号“金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
- 决定结果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救济途径
- 文书未载明救济途径段落
-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 申请日、复审申请日、原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完整复审商品清单、引证商标的权利人
决定书原文摘录
复审查明段(原文)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95668号“金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
认定与决定段(原文)
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关联结案通知理由(原文)
现因第12795668号第30类“金彭”商标期满未续展,故本案结案。(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9672号,2025年10月17日)
本案要点
- 本页只对应一件商标:第83281575号「金彭壹品」(第30类)。
- 类别号来源:本页所据决定书未载明类别号;第83281575号在委托人《商标-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载明为第30类(方便食品),本页据此补入并在标题、档案与描述中标注,其余字段仍以决定书原文为准。
- 唯一引证第12795668号「金彭」的状态是「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不是本案撤销,也不是撤三实体结论;其撤三程序以《结案通知》收口。
- 决定书认定路径:引证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 不构成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 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 同名的第83287044号(第31类)是另一件申请、另一份决定(结果为驳回),已单独成页;本页不合并叙述,也不作「同名必然同结果」的推论。
- 结果口径:初步审定不等于注册完成。
常见问题
第83281575号这件的结果是什么?
2025年11月27日 作出 商评字[2025]第0000332339号,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引证商标为什么不再是障碍?
决定书查明段原文:「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95668号“金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据此认定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同名的第83287044号(第31类)为什么不在本页?
那是另一件商标、另一份复审决定书(结果为驳回)。按「一件商标一个类别一个案例」的口径单独成页,两页互不混写。
证据附件:官方文书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官方文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页涉及 2 份文书:第8328157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第 1–2 页)+引证商标第12795668号的撤三结案通知(第 1 页)。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