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结案通知原文)
本页只写一个客户对应的结案通知;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 案件性质
-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撤三)——以《结案通知》收口,未作出撤销决定、未对撤销请求作实体认定
- 我方角色
- 撤销申请人代理——结案通知载明由委托人「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
- 申请人(委托人)
- 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涉案商标
- 第12795668号第30类「金彭」(「面粉」等全部核定商品)
- 注册人
- 彭雪建
- 申请日 · 举证期间
- 2025年01月24日提出;举证期间 2022年01月24日至2025年01月23日
- 结案文号 · 日期
- 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9672号 | 2025年10月17日
- 结案理由(原文)
- 「现因第12795668号第30类“金彭”商标期满未续展,故本案结案」
- 救济告知(原文)
- 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 该商标的注册日与注册有效期、期满未续展的具体日期、注册人是否曾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
结案通知原文摘录
结案理由(原文)
现因第12795668号第30类“金彭”商标期满未续展,故本案结案。
申请与举证段(原文)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24日向我局申请撤销……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注册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其2022年01月24日至2025年01月23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本案要点
- 本页只写一个客户、一件商标、一个类别: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12795668号第30类「金彭」。
- 结案≠撤销决定。结案通知只在目标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终结时收口,未对「是否连续三年不使用」作出实体认定——引用时不得把它表述为撤销决定。
- 对申请人而言,障碍同样已经消失:目标商标期满未续展即丧失专用权,但这一结论来自「期满未续展」,不是本案的实体审查结论。
常见问题
第12795668号这件的结果是什么?
以《结案通知》收口: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9672号(2025年10月17日,第30类),理由为目标商标期满未续展、故本案结案。
结案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撤销决定会对「注册人是否在指定期间使用商标」作出实体认定;结案通知不作实体认定,只因目标商标期满未续展而终结程序。本页严格区分这两种出口。
我方在这件中是什么角色?
撤销申请人代理。结案通知载明撤销申请由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
证据附件:结案通知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结案通知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页涉及 1 份文书(第12795668号结案通知),附第 1 页。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