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本页只写一个客户的商标、一个类别对应的这一份复审决定书;以下字段逐项取自该决定书,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 案件性质
- 驳回复审(对驳回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 我方角色
- 复审申请人代理——决定书首部载明「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申请人
- 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 第 83287044 号「金彭壹品」第 31 类
- 复审文号 · 日期
- 商评字[2025]第0000350118号 | 2025年12月10日
- 审查组织
-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王鹏张红霞
- 引证商标与状态
- 引证一 第45879514号「金一品」(经撤三程序予以维持);引证二 第6830243号「金一品 JINYIPIN」(撤三决定尚未生效);引证三 第28711678号「金彭 庄稼汉及图」(撤三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四 第70427125号「金彭壹号」
- 查明段(原文要点)
- 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二、三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 决定结果
-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 救济途径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原文)
-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 申请日、复审申请日、原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引证一、四的权利人
决定书原文摘录
复审查明段(原文)
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二、三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认定段(原文)
申请商标“金彭壹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文字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引证商标一、四的商品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商品类别,故引证商标二、三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决定段(原文)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联撤三决定(原文要点)
第6830243号第31类「金一品」:注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全部撤销(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2155号,2025年09月30日);第28711678号第31类「金彭 庄稼汉」:全部撤销(商标撤三字[2025]第W112935号,2025年10月21日)
本案要点
- 本页只对应一件商标:第83287044号「金彭壹品」(第31类)。
- 类别号来源:本页所据决定书未载明类别号;第83287044号在委托人《商标-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载明为第31类(饲料种籽),本页据此补入并在标题、档案与描述中标注,其余字段仍以决定书原文为准。
- 四件引证的状态各不相同:引证一被撤三程序「予以维持」;引证二、三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四未涉撤销。
- 驳回的关键不是引证二、三是否会被撤销,而是引证一、四:决定书认定二者与申请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且「商品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商品类别」,因此引证二、三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不影响结论,我局不再评述。
- 决定书同时载明「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 结果口径:本件为复审驳回,本页只按决定书原文列示结论;是否起诉由权利人决定,本页不作判断。
- 同名的第83281575号(第30类)是另一件申请、另一份决定(结果为初步审定),已单独成页。
常见问题
第83287044号这件的结果是什么?
2025年12月10日 作出 商评字[2025]第0000350118号,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引证二、三的撤三已经撤销了,为什么还驳回?
决定书写明:引证一、四的商品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商品类别,故引证二、三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因此对申请商标与引证二、三是否构成近似不再评述。驳回依据落在引证一、四上。
为什么同一客户同名的第83281575号(第30类)初步审定了?
两件是不同申请、不同类别、不同引证构成:第83281575号(第30类)只有 1 件引证且期满未续展;第83287044号(第31类)有 4 件引证,其中引证一被维持、引证四有效,且类别覆盖。两份决定书各自载明理由,本页不作超出原文的推论。
证据附件:官方文书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官方文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页涉及 3 份文书:第8328704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第 1 页)+引证二、引证三的撤三决定(各第 1 页)。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