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3 份文书、1 个申请人、1 套业务
以下字段全部取自 3 份文书原文,未作改写;文书未载明的信息本页不补充、不推算。
- 案件性质
-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撤三)2 件 + 驳回复审 1 件——共 3 份文书,同一套业务
- 申请人(三份文书同一主体)
- 成都广源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
-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3 份文书均载明)
- 撤三涉案商标
- 第19123998号第35类「广源通达GUANG YUAN TONG DA」;第20643004号第35类「广元通」
- 复审涉案商标
- 第81212166号「广源通」(第35类;复审服务见决定书原文)
- 文号与决定日期
-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6524号(2025年09月11日);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9712号(2025年09月19日);商评字[2026]第0000067253号(2026年04月13日,合议组成员:刘蓉、张福伦、顾雪琳)
- 结果
- 撤三 2 件:全部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复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自愿放弃 3501、3502 群组)
- 撤三举证期间(原文)
- 第19123998号:2021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2日;第20643004号:2022年01月06日至2025年01月05日
- 救济途径(文书原文)
- 撤三决定:注册人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第81212166号复审决定书未载明救济途径段落
-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 第10339685号引证(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与状态;两件撤三决定的申请日之外的受理细节;第81212166号的复审申请日与原驳回决定文号
一套业务的四步链(均为文书载明)
下表把三份文书串成时间顺序,每一步都标注出处;不含对审查过程的推断。
- 第 1 步:自身商标复审被驳,驳回决定列出三件引证
- 第81212166号「广源通」注册申请被驳回;该案决定书理由段原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9685号商标、第20643004号商标、第191239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 第 2 步:对引证二、三提出撤三
- 第19123998号「广源通达GUANG YUAN TONG DA」于 2024年12月23日 申请(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6524号),第20643004号「广元通」于 2025年01月06日 申请(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9712号);两件均针对「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
- 第 3 步:两件撤三均全部撤销
- 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提交使用证据或正当理由;决定分别作出于 2025年09月11日 与 2025年09月19日,均为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 第 4 步:复审初步审定
- 2026年04月13日 决定查明段原文:「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另经复审认定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一不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依《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官方文书摘录(逐字引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书)
第 1–4 段引自 2 件撤三决定书(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6524号、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9712号);第 5–8 段引自第81212166号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6]第0000067253号)。
- 撤三 · 申请与举证段(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6524号):成都广源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徐进第19123998号第35类“广源通达GUANG YUAN TONG DA”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徐进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撤三 · 未举证与决定段(同上):徐进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9123998号第35类“广源通达GUANG YUAN TONG DA”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9123998号第35类“广源通达GUANG YUAN TONG DA”商标,原第1912399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 撤三 · 申请与举证段(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9712号):成都广源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高碑店市广元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第20643004号第35类“广元通”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高碑店市广元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1月06日至2025年01月0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撤三 · 未举证与决定段(同上):高碑店市广元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0643004号第35类“广元通”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0643004号第35类“广元通”商标,原第2064300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 复审 · 引证对应段(商评字[2026]第0000067253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9685号商标、第20643004号商标、第191239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 复审 · 查明段(同上):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 复审 · 与引证一的认定段(同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复审 · 放弃群组段(同上):申请人放弃3501和3502群组的服务项目的复审,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开发票;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复审 · 法律依据与决定段(同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开发票;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时间线(均取自 3 份文书载明)
- 2024年12月23日:成都广源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第19123998号第35类「广源通达GUANG YUAN TONG DA」提出撤三申请
- 2025年01月06日:同一申请人就第20643004号第35类「广元通」提出撤三申请
- 2025年09月11日:第19123998号撤销决定作出(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6524号),全部撤销
- 2025年09月19日:第20643004号撤销决定作出(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9712号),全部撤销
- 2026年04月13日:第81212166号「广源通」驳回复审决定作出(商评字[2026]第0000067253号,合议组成员:刘蓉、张福伦、顾雪琳),复审服务初步审定
- 救济期:照文书原文——撤三决定为注册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本页不对任何决定的法律效力状态作表述
我方角色说明
- 撤三 2 件:撤销申请人代理——决定书正文载明「成都广源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2025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主送单位为我方与商标注册人
- 复审 1 件:复审申请人代理——决定书首部载明「申请人:成都广源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三份文书同一申请人、同一套业务:均非商标注册人代理;本页不与其他客户或案件作关联表述
- 结果如实呈现:撤三为「全部撤销」,复审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本页不把初步审定表述为注册完成
- 不评价任何主体:不评价审查机关的认定尺度,不评价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机构
实务观察
以下为基于本页 3 份文书的实务观察,不涉及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评价。
- 时间表要按节点倒推:撤三申请 2024年12月23日/2025年01月06日 → 撤销决定 2025年09月11日/2025年09月19日 → 复审决定 2026年04月13日。从申请撤三到复审初步审定历时约一年三个月,排期应按这个量级预留
- 「未提交使用证据」是文书写法,不是对注册人的评价:两份撤三决定书表述一致,本页不推断注册人未提交的原因
- 复审范围可以主动收缩:理由段载明申请人自愿放弃 3501、3502 群组的服务项目的复审;决定书按收缩后的范围认定。同一案从复审角度的拆解另见本页「相关页面」所列旧文,本页不重复
- 清掉的引证会在查明段被引用:撤三的结果不只在注册证作废公告上,还直接进入同一客户自身复审案的查明段。清障与自身申请之间要把文书号对应起来
常见问题
为什么说这三份文书是一套?
三个原因,都写在文书原文里:一是申请人同一,三份文书的申请人栏/首部均为成都广源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二是引证对应,第81212166号复审案的理由段原文把三件引证依次写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9685号商标、第20643004号商标、第191239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其中引证二、三即两件撤三的对象;三是结果衔接,复审决定查明段原文「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本页不在这三份文书之外作任何关联推断。
引证商标一(第10339685号)清掉了吗?
文书未载明第10339685号的状态,本页不推断。复审决定书的处理是:经复审认为「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即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一不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引证二、三则因撤三被清掉。
复审申请的范围是全部服务吗?
不是。理由段原文:「申请人放弃3501和3502群组的服务项目的复审,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开发票;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自愿放弃 3501 和 3502 群组的服务项目的复审,请求对「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开发票;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决定书按该范围作出认定。
「全部撤销」「初步审定」之后还有什么程序?
按文书原文:撤三决定载明注册人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第81212166号复审决定为初步审定,本页不把它表述为注册完成。后续状态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告与通知为准。
证据附件:决定书原件
以下为正文所载官方文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页共涉及 3 份文书:1 份驳回复审决定书、2 份撤销决定。主件(第 81212166 号)附第 1–2 页,其余各附第 1 页。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均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上图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