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本页只写同一撤销申请人对同一件商标、同一类别的一份撤销决定;以下字段逐项取自该决定书,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 案件性质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三)申请——申请人一方代理
- 我方角色
- 撤销申请人代理:决定书载明「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01月3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
- 撤销申请人
- 成都好誉食品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人)
- 福建省正旺食品有限公司(决定书未载明其是否委托代理机构)
- 涉案商标
- 第 15238273 号「誉好」第 30 类(决定书表述为在「食用淀粉、调味料、味精、米、食用碱、米粉、醋、糕点、面条」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 决定文号 · 日期
- 商标撤三字[2026]第W117973号 | 2026-08-19
- 指定三年期间
- 2023-01-30 至 2026-01-29(决定书载明:注册人须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注册人举证情况
- 决定书原文: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5238273号第30类“誉好”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决定结果
- 撤销第 15238273 号第 30 类「誉好」商标在「食用淀粉、调味料、味精、米、食用碱、米粉、醋、糕点、面条」9 项商品上的注册;原第 15238273 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核发并予公告
- 救济途径
- 「商标注册人福建省正旺食品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 文书主送
-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正旺食品有限公司(决定书原文)
-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 商标注册日与专用权期限、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总项数(决定书只列申请所指的 9 项)、注册人是否委托代理机构、决定作出后是否提起复审
决定书原文摘录
决定书「申请」段
成都好誉食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01月3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福建省正旺食品有限公司第15238273号第30类“誉好”商标在“1:食用淀粉;2:调味料;3:味精;4:米;5:食用碱;6:米粉;7:醋;8:糕点;9:面条”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决定书「举证通知」段
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福建省正旺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3年01月30日至2026年01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决定书「未举证」认定段
福建省正旺食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5238273号第30类“誉好”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决定书「决定」段
我局决定:撤销第15238273号第30类“誉好”商标在“1:食用淀粉;2:调味料;3:味精;4:米;5:食用碱;6:米粉;7:醋;8:糕点;9:面条”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523827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本案要点
- 本案决定书没有评价证据,因为没收到证据:全文只作一项事实认定——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也未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决定书没有出现对商品销售、发票、照片等材料的任何评述,本页同样不作推测
- 9 项商品是「申请所指」的范围,不等于该商标的全部核定商品:决定书在申请段与决定段都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表述,只列明食用淀粉、调味料、味精、米、食用碱、米粉、醋、糕点、面条 9 项;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总项数文书未载明,本页不对「是否全部撤销」作结论
- 举证期限与举证期间是两回事:举证期间是固定的三年窗口(2023-01-30 至 2026-01-29,即申请日往前推三年);举证期限是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 2 个月。两者在本案都由决定书明确载明
- 撤销后的证书处理:原第 15238273 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核发并予公告;重新核发后的证载商品范围以新证为准,本页不对新证内容作推测
- 撤三在实务中常被当作清障工具:当在先注册商标对自身商标申请构成障碍时,可先核查其是否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再决定是否提出撤销申请。本页只呈现本案从申请到决定的时间线,不对其他商标的成败作预判
- 决定已作出,本页不对效力状态作表述:救济期为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日,由注册人一方享有。本页不判断当事人是否提起复审,也不表述决定的效力时点
常见问题
注册人不提交使用证据,会有什么结果?
按本案决定书,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也未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即撤销申请所指的 9 项商品上的注册,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重新核发。决定书没有对这一结果附加其他条件。
撤三申请提出后,注册人有多少时间举证?
决定书载明两层时间:一是举证期间,即 2023 年 1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这三年(申请日往前推三年);二是举证期限,即注册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这 9 项商品被撤销,是不是这个商标就整体无效了?
不能这样推。决定书用的是「部分核定使用商品」表述,只针对食用淀粉、调味料、味精、米、食用碱、米粉、醋、糕点、面条这 9 项作出撤销;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总项数文书未载明,本页不对整体状态作结论,也不推测新证载明的商品范围。
撤三申请需要提交什么理由?
本案决定书载明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申请书之外的具体材料清单不在决定书记载范围内,本页不作补充。
决定作出后,还有救济途径吗?
有。决定书载明:商标注册人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该救济由注册人一方行使;本页只写决定已作出,不对后续是否复审、复审结果如何作判断。
证据附件:撤销决定书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撤销决定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案文书共 2 页,均已在下方列示。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