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本页只写同一撤销申请人对同一件商标、同一类别的一份撤销决定;以下字段逐项取自该决定书,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 案件性质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撤销决定(注册人已提交证据、经审查未达到证明标准的情形)
- 我方角色
- 撤销申请人代理:决定书载明「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
- 撤销申请人
- 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人)
- 北京引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涉案商标
- 第 17733449 号「书式生活」商标(第 41 类,决定书标题与正文均载明类别;撤销范围指向「教学」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
- 决定文号 · 日期
- 商标撤三字[2026]第Y014250号 | 2026-04-29(决定书落款载明)
- 撤销申请日
- 2025-09-03(决定书「申请」段载明)
- 指定三年期间
- 2022-09-03 至 2025-09-02(决定书载明:注册人须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该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注册人举证情况
- 决定书载明「北京引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其提交的网络展示店铺后台数据等证据经审查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的使用
- 审查结论
- 决定书载明「北京引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展示店铺后台数据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教学”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 决定结果
- 撤销第 17733449 号第 41 类「书式生活」商标,原第 17733449 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 救济途径
- 决定书载明:商标注册人北京引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 文书主送与附注
- 首部并列「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引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末页「主送: 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引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 注册人所提交证据材料的逐项清单与数量、证据的具体审查过程、核定使用服务的总项数与逐项清单、该商标注册日与专用权期限、注册人是否已申请复审、作出决定的审查人员姓名
决定书原文摘录
撤销决定书「申请」段
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引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17733449号第41类“书式生活”商标在“教学”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撤销决定书「受理与举证通知」段
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引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9月03日至2025年09月0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撤销决定书「举证与审查」段
北京引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北京引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展示店铺后台数据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教学”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撤销决定书「决定」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7733449号第41类“书式生活”商标,原第1773344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撤销决定书「救济途径」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北京引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撤销决定书落款与末页「主送」、附注
2026年04月29日 主送: 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引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本案要点
- 本件的特别之处:注册人提交了证据,仍然被撤销:与「注册人未举证」的路径不同,本件决定书明确记载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决定书载明的审查结论是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教学”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提交了材料,不等于完成了使用事实的证明
- 举出的证据例是「网络展示店铺后台数据」:决定书原文表述为「北京引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展示店铺后台数据等证据」;文书未载明证据的逐项清单与数量,本页照录这一证据例,不延伸解释其他证据形态
- 证明对象是「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本件为第 41 类服务商标,决定书两处均指向「“教学”等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撤销申请的指向同样是「在“教学”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等全部」说明撤销范围覆盖该商标的全部核定使用服务,核定服务总项数文书未载明,本页不推算
- 举证期间与申请日首尾相接:决定书载明申请日为 2025 年 9 月 3 日,要求注册人提交证据的期间为 2022 年 9 月 3 日至 2025 年 9 月 2 日——终点是申请日的前一日。这两个日期均为文书原文,本页照录,不另行推算时长
- 后果两层并列:决定段同时载明「撤销第17733449号第41类“书式生活”商标」「原第1773344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决定之后注册人是否申请复审,文书未载明,本页不推断
- 送达安排照录:末页主送栏同时列明撤销申请人与注册人两家公司,并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这是文书对送达环节的安排,本页照录原文
常见问题
注册人提交了证据,为什么商标还是被撤销?
本决定书载明: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但经审查,其提供的网络展示店铺后台数据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教学」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据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撤销该商标。
这份决定的结果是什么?
决定段原文为:撤销第17733449号第41类“书式生活”商标,原第1773344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作出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文号商标撤三字[2026]第Y014250号,落款日期 2026 年 4 月 29 日。
「书式生活」是第几类?撤销范围覆盖哪些服务?
第 41 类,决定书标题与正文均写明「第17733449号第41类“书式生活”」。撤销申请的指向是「在“教学”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核定服务的总项数与逐项清单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举证期间是怎么确定的?
决定书载明:撤销申请日为 2025 年 9 月 3 日,我局通知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其在 2022 年 9 月 3 日至 2025 年 9 月 2 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两个日期均为文书原文。
注册人还能不能救济?
可以。决定书依《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告知:注册人如对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复审期内是否提出、结果如何,文书未载明。
证据附件:撤销决定书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撤销决定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案文书共 2 页(第 1 页为正文,第 2 页为落款日期、主送与送达注记页),均已在下方列示。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