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式森活」第30类撤三复盘(第46957226号):注册人未举证,商标被撤销并予公告

2025 年 9 月 3 日,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海洋派对食品有限公司第 46957226 号第 30 类「蔬式森活」商标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通知注册人在 2 个月内提交 2022 年 9 月 3 日至 2025 年 9 月 2 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2026 年 5 月 1 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6]第W059983号决定载明: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亦未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据此撤销该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本页按决定书原文拆解这一件的审查脉络与法律依据。

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本页只写同一撤销申请人对同一件商标、同一类别的一份撤销决定;以下字段逐项取自该决定书,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案件性质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撤销决定(实体认定文书)
我方角色
撤销申请人代理:决定书载明「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末页「主送」列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撤销申请人
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人)
海洋派对食品有限公司
涉案商标
第 46957226 号「蔬式森活」第 30 类(决定书表述为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决定文号 · 日期
商标撤三字[2026]第W059983号 | 2026-05-01(决定书落款载明)
撤销申请日
2025-09-03(决定书「申请」段载明)
指定三年期间
2022-09-03 至 2025-09-02(决定书载明:注册人须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该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审查结论
决定书载明「海洋派对食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46957226号第30类“蔬式森活”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决定结果
撤销第 46957226 号第 30 类「蔬式森活」商标,原第 46957226 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救济途径
决定书载明:商标注册人海洋派对食品有限公司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文书主送与附注
首部并列「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洋派对食品有限公司」;末页「主送: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曹雨虹」(决定书原文,未标注该具名人员具体身份),并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核定使用商品的总项数与逐项清单、注册人是否提交过任何材料、该商标注册日与专用权期限、注册人是否已申请复审、作出决定的审查人员姓名

决定书原文摘录

撤销决定书「申请」段

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海洋派对食品有限公司第46957226号第30类“蔬式森活”商标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撤销决定书「受理与举证通知」段

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海洋派对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9月03日至2025年09月0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撤销决定书「未提交证据」段

海洋派对食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46957226号第30类“蔬式森活”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撤销决定书「决定」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6957226号第30类“蔬式森活”商标,原第4695722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撤销决定书「救济途径」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海洋派对食品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撤销决定书落款与末页「主送」、附注

2026年05月01日 主送: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曹雨虹 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本案要点

  • 全流程时间线都在一份文书里:决定书按「申请(2025-09-03)→ 受理并通知举证(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 指定期间(2022-09-03 至 2025-09-02)→ 未提交证据 → 决定(2026-05-01)」的顺序记载,一条撤三案件的完整审查脉络在正文五段里全部走完,本页也按同一顺序拆解
  • 「未提交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是同一条审查结点:决定书把两种维持注册的路径并列写进同一句——提交使用证据、或证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本案决定书载明的情形是两条路径均未出现,这是撤三审查中认定最直接的一种情形
  • 举出的商品例是「咖啡」:撤销申请的指向表述为「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等全部」说明撤销范围覆盖该商标的全部核定使用商品;决定段未附商品清单,核定商品总项数文书未载明,本页不推算
  • 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三个动作并列:决定段同时载明「撤销第46957226号第30类“蔬式森活”商标」「原第4695722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商标权利消灭、证件作废、公告公示三项写在一起;决定之后注册人是否申请复审,文书未载明,本页不推断
  • 送达与转达义务:首部同时列申请人与注册人两家公司;末页「主送」列代理机构并附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代理机构在案件收口时承担把文书内容转达注册人的义务
  • 法律依据的三层结构:实体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救济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十五日内申请复审)——三层各管一段,本页按决定书援引原文列示

常见问题

撤三案件的「三年」是怎么算的?

按本决定书,撤销申请日为 2025 年 9 月 3 日,要求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的期间为 2022 年 9 月 3 日至 2025 年 9 月 2 日,即自申请日往前推三年、止于申请日前一日,两端均由决定书明确载明。

注册人没有提交证据,结果会怎样?

本决定书载明: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也未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该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蔬式森活」是第几类?核定商品有哪些?

第 30 类,决定书全文写明「第30类“蔬式森活”」。核定商品方面,决定书举出的商品例是「咖啡」,撤销范围表述为「“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核定商品的总项数与逐项清单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注册人不服撤销决定怎么办?

决定书援引《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载明:商标注册人海洋派对食品有限公司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起算点是「收到本决定之日」。注册人是否已申请复审,文书未载明,本页不推断。

这份撤销申请是谁提出的?

决定书载明: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提出本案撤销申请;末页「主送」列代理机构,并附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本页全部内容按决定书原文写,文书未载明的不补充。

证据附件:撤销决定书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撤销决定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案文书共 2 页(第 2 页为落款盖章与主送页),均已在下方列示。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

本页发布日期:2026-11-02 | 本页最后更新: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