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集」第43类撤三复盘(第23018376号):注册人未提交使用证据,商标被撤销

2025 年 9 月 3 日,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上海天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 23018376 号第 43 类「蔬集」商标在「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通知注册人在 2 个月内提交 2022 年 9 月 3 日至 2025 年 9 月 2 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也未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2026 年 5 月 14 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6]第W067526号决定据此撤销该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本页按决定书原文拆解这一件。

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本页只写同一撤销申请人对同一件商标、同一类别的一份撤销决定;以下字段逐项取自该决定书,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案件性质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撤销决定(注册人未提交证据、亦未证明存在不使用正当理由的情形)
我方角色
撤销申请人代理:决定书载明「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
撤销申请人
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人)
上海天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涉案商标
第 23018376 号「蔬集」商标(第 43 类,决定书标题与正文均载明类别;撤销范围指向「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
决定文号 · 日期
商标撤三字[2026]第W067526号 | 2026-05-14(决定书落款载明)
撤销申请日
2025-09-03(决定书「申请」段载明)
指定三年期间
2022-09-03 至 2025-09-02(决定书载明:注册人须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该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注册人举证情况
决定书载明「上海天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3018376号第43类“蔬集”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审查结论
决定书在查明上述未举证、未说明正当理由的事实后,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作出撤销决定;文书未展开其他实体评价
决定结果
撤销第 23018376 号第 43 类「蔬集」商标,原第 23018376 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救济途径
决定书载明:商标注册人上海天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文书主送与附注
首部并列「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两行抬头;末页「主送: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该商标的注册日与专用权期限、核定使用服务的逐项清单与总项数、注册人是否已申请复审、作出决定的审查人员姓名

决定书原文摘录

撤销决定书「申请」段

彭州市乡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上海天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23018376号第43类“蔬集”商标在“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撤销决定书「受理与举证通知」段

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天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9月03日至2025年09月0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撤销决定书「举证情况」段

上海天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3018376号第43类“蔬集”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撤销决定书「决定」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3018376号第43类“蔬集”商标,原第2301837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撤销决定书「救济途径」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上海天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撤销决定书落款与末页「主送」、附注

2026年05月14日 主送: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本案要点

  • 撤销范围是「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本件为第 43 类服务类商标,撤销申请的指向是「在“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等全部」说明撤销范围覆盖该商标的全部核定使用服务;核定服务总项数与逐项清单文书未载明,本页不推算
  • 决定书以「服务」表述撤销范围:文书原文写「全部核定使用服务」而非「商品」,与第 43 类咖啡馆等服务的类别属性对应;本页按原文口径表述,不在两类措辞间换算
  • 两条并列的失守路径:决定书载明注册人「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既未举证使用事实,也未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两条路径均空;文书对此未展开实体评价,本页照录原文
  • 举证期间与申请日首尾相接:决定书载明申请日为 2025 年 9 月 3 日,要求注册人提交证据的期间为 2022 年 9 月 3 日至 2025 年 9 月 2 日——终点是申请日的前一日。这两个日期均为文书原文,本页照录,不另行推算时长
  • 后果两层并列:决定段同时载明「撤销第23018376号第43类“蔬集”商标」「原第2301837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决定之后注册人是否申请复审,文书未载明,本页不推断
  • 送达安排照录:末页主送栏同时列明申请人代理机构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注册人上海天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这是文书对送达环节的安排,本页照录原文
  • 类别为决定书载明信息:第 43 类见于决定书标题「关于第23018376号第43类“蔬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与正文各段,属文书原文,本页无需借助外部来源补注

常见问题

注册人没有提交使用证据,商标会怎样?

本决定书载明:注册人上海天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第23018376号第43类“蔬集”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据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撤销该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这份决定的结果是什么?

决定段原文为:撤销第23018376号第43类“蔬集”商标,原第2301837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作出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文号商标撤三字[2026]第W067526号,落款日期 2026 年 5 月 14 日。

「蔬集」是第几类?撤销范围覆盖哪些服务?

第 43 类,决定书标题与正文均写明「第23018376号第43类“蔬集”」。撤销申请的指向是「在“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核定服务的总项数与逐项清单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举证期间是怎么确定的?

决定书载明:撤销申请日为 2025 年 9 月 3 日,我局通知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其在 2022 年 9 月 3 日至 2025 年 9 月 2 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两个日期均为文书原文。

注册人还能不能救济?

可以。决定书依《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告知:注册人如对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复审期内是否提出、结果如何,文书未载明。

证据附件:撤销决定书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撤销决定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案文书共 2 页(第 1 页为正文,第 2 页为落款日期、主送与送达注记页),均已在下方列示。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

本页发布日期:2026-11-08 | 本页最后更新:202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