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派」第29类驳回复审:部分驳回(腌制蔬菜)(第83019027号)

本页只拆一件: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83019027号「彭派」第29类商标的驳回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6]第0000079101号。本页事实取自该份决定书原文;类别号另据委托人商标明细按申请号补入(来源已在「本案要点」注明),其余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也不对审查尺度作评价。

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本页只写一个客户的商标、一个类别对应的这一份复审决定书;以下字段逐项取自该决定书,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案件性质
驳回复审(对驳回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我方角色
复审申请人代理——决定书首部载明「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
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第 83019027 号「彭派」第 29 类
复审文号 · 日期
商评字[2026]第0000079101号 | 2026年04月27日
审查组织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白媛李璐
引证商标与状态
第17395114号「澎派」撤销生效(引证商标一);第61104937号「嘭派配餐」有效(引证商标二);第14707451号「澎派」撤销生效(引证商标三);第14787203号「澎派SURGE」撤销生效(引证商标四);第17866265号「澎派」撤销生效(引证商标五);第32102525号「澎派」撤销生效(引证商标六);第75979250号「彭派甄选」有效(引证商标七)
查明段(原文要点)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决定结果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救济途径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原文)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申请日、复审申请日、原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完整商品/服务清单、引证商标的权利人

决定书原文摘录

查明段(原文)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认定段(原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腌制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决定段(原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要点

  • 本页只对应一件商标、一个类别:第 83019027 号「彭派」第 29 类。
  • 类别号来源:本页所据决定书未载明类别号;第83019027号在委托人《商标明细-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载明为第29类(食品),本页据此补入并在标题、档案与描述中标注,其余字段仍以决定书原文为准。
  • 本案引证共 7 件:第17395114号「澎派」(撤销生效(引证商标一));第61104937号「嘭派配餐」(有效(引证商标二));第14707451号「澎派」(撤销生效(引证商标三));第14787203号「澎派SURGE」(撤销生效(引证商标四));第17866265号「澎派」(撤销生效(引证商标五));第32102525号「澎派」(撤销生效(引证商标六));第75979250号「彭派甄选」(有效(引证商标七))。
  • 决定书的分水岭:被驳回的是「腌制蔬菜」,其余复审商品/服务予以初步审定——同一件申请在同一次复审中被分成两段结论。
  • 驳回部分的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决定书是否就使用证据作出认定,以原文为准,本页不补充。
  • 结果口径:部分初步审定同样不等于注册完成;被驳回部分如不服,救济途径照决定书原文列示,本页不对是否起诉作判断。

常见问题

第 83019027 号这件的结果是什么?

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为什么同一件里有的商品/服务过了、有的没过?

决定书按「是否与有效引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分段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腌制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

文书没写的信息,本页怎么处理?

留缺。申请日、复审申请日、原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完整商品清单、引证权利人等信息,本页所据决定书未载明,因此不列示、不推算。

证据附件:官方文书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官方文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页涉及 1 份文书(第 83019027 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附第 1 页。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19 | 案例文书:6 件(2025 年 03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4 月 22 日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