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一个文旅品牌的 12 件同名商标复审
本案是一组批量的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就“彭派”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后,由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12 件复审决定均已作出。以下档案信息全部按 12 份决定书原文列示。
- 案件类型
- 驳回复审(我方为复审申请人代理)共 12 件
- 申请人
- 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
-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 “彭派”,分别指定使用于多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
- 决定日期区间
- 2026 年 1 月 8 日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12 件陆续作出)
- 决定结果
- 全部初步审定 6 件 + 部分初步审定 6 件,合计 12 件
- 主要法律依据
- 驳回部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部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 涉案引证商标
- 共 17 件(含“澎派”“膨派”“嘭派配餐”“彭派甄选”等),其中多件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
决定书要点
12 份决定书的核心认定与结论口径一致(均按原文归纳,未添加文书外事实):
- 驳回原因:申请商标“彭派”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文字字形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被驳回。
- 复审改判的落点:复审程序中对“引证商标是否仍然构成在先权利障碍”重新查明。凡引证商标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的,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之间即不存在权利冲突,相应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部分引证商标仅被部分撤销:商标撤三字[2025]第 Y039658 号(第49517664号)、第 Y042688 号(第16162318号)均为“部分撤销”决定——撤销部分核定商品的同时,引证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与该部分仍有效的商品构成近似的申请商品,仍被驳回(见第83007583号、第83015106号)。
- 引证商标仍有效时无法突破的部分:第83019027号、第83019038号、第83022683号、第83036548号的四件决定中,均存在未被撤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的引证商标,故相应商品/服务部分维持驳回。
- 撤三不是万能:第83022683号决定书明确载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三提起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我局未予受理,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这直接说明:撤三申请的受理与结果都会影响复审的可争取范围。
- 救济途径(决定书载明):予以部分驳回的各件决定书均载明,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一、全部初步审定 6 件
以下 6 件案件的引证商标全部被撤销并公告(或撤销决定已生效),障碍消失后,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服务上不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 第82997533号“彭派”(第5类)
- 商评字[2026]第0000038554号 | 决定日期 2026-03-04 | 结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5 类“医用酒精”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引证商标:第14398725号“澎派”、第975652号“澎派”、第18510936号“澎派”(三件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 W102830 号、第 W086625 号、第 W086581 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独任审查员:陈亮
- 第83000484号“彭派”(第8类)
- 商评字[2026]第0000038555号 | 决定日期 2026-03-04 | 结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8 类“农业器具(手动的)”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引证商标:第30919543号“彭派”(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 W096884 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独任审查员:陈亮
- 第83000494号“彭派”(第10类)
- 商评字[2026]第0000001161号 | 决定日期 2026-01-08 | 结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10 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引证商标:第21885380号“彭派”(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 W102002 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独任审查员:陈亮
- 第83002060号“彭派”(第11类)
- 商评字[2026]第0000045756号 | 决定日期 2026-03-18 | 结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11 类“灯”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引证商标:第17012570号“彭派 PENGPAI”、第30928908号“彭派”、第13032015号“澎派”(三件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 W099395 号、第 W096883 号、第 W096873 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独任审查员:陈亮
- 第83007602号“彭派”(第7类)
- 商评字[2026]第0000045757号 | 决定日期 2026-03-18 | 结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7 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引证商标:第17012570号“彭派”(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 W099395 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独任审查员:陈亮
- 第83020901号“彭派”(第21类)
- 商评字[2026]第0000031315号 | 决定日期 2026-01-29 | 结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21 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引证商标:第18078973号“澎派”(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独任审查员:胡朋娟
二、部分初步审定 6 件
以下 6 件案件在复审时仍存在未被清除的在先权利,故按“与有效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商品/服务予以驳回、其余予以初步审定”分别处理。
- 第83007583号“彭派”(第4类)
- 商评字[2026]第0000040254号 | 决定日期 2026-03-09 | 结果:驳回第 4 类“润滑油;工业用油脂”复审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 引证商标:第49517664号“彭派”。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第 4 类“汽油;清扫用黏结灰尘合成物;发动机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 Y039658 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在第 4 类“传动带防滑剂;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工业用油;车轮防滑膏;齿轮油”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 认定:申请商标“彭派”与引证商标“彭派”文字相同,构成近似;被驳回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 合议组成员:陈亮、夏萍萍、张颖
- 第83015106号“彭派”(第1类)
- 商评字[2026]第0000044859号 | 决定日期 2026-03-17 | 结果:驳回第 1 类“未加工合成树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复审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 引证商标一:第24886669号“膨派”(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 Y038810 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引证商标二:第16162318号“膨派”(在第 1 类“油石灰(油灰);硅胶;窗玻璃防污用化学品;车身填充物;防冻剂;脱胶制剂(溶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 Y042688 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在“填漏剂;填隙剂;工业用粘合剂;聚氨酯”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认定:申请商标“彭派”与引证商标二“膨派”在呼叫、文字字形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 | 合议组成员:陈亮、卢丹、乔烨宏
- 第83019027号“彭派”
- 商评字[2026]第0000079101号 | 决定日期 2026-04-27 | 结果:驳回“腌制蔬菜”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 引证商标(共 7 件):第17395114号“澎派”、第61104937号“嘭派配餐”、第14707451号“澎派”、第14787203号“澎派 SURGE”、第17866265号“澎派”、第32102525号“澎派”、第75979250号“彭派甄选”。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七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 认定:被驳回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白媛、李璐
- 第83019038号“彭派”
- 商评字[2026]第0000082534号 | 决定日期 2026-04-27 | 结果:驳回“财务审计;销售展示架出租;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其余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 引证商标:第30919676号“彭派”、第17866481号“澎派”、第61107160号“嘭派配餐”。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白媛、李璐
- 第83022683号“彭派”
- 商评字[2026]第0000082537号 | 决定日期 2026-04-27 | 结果(方向与其余各件相反):康复中心、园艺、园林景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 引证商标:第48215635号“彭派”、第53737364号“彭派”、第56392423号“彭派”。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三提起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我局未予受理,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 认定:初审部分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驳回部分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郭瑾、李璐
- 第83036548号“彭派”
- 商评字[2026]第0000017608号 | 决定日期 2026-01-08 | 结果:驳回“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宠物旅馆服务、餐具出租服务”,其余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 引证商标:第53737364号“彭派”、第61107179号“嘭派配餐”。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白媛、李新民
三、结果分布与「逐类突破」的含义
12 件决定的结果可以按“被驳回的到底是什么”分成三类,这也是本组案件最值得复盘的观察角度:
- 全部初步审定(6 件):第82997533号、第83000484号、第83000494号、第83002060号、第83007602号、第83020901号。这一组的共同特征是复审时引证商标已全部被撤销并公告、或撤销决定已生效。
- 部分初步审定·驳回“小马拉不动的那一块”(5 件):第83007583号、第83015106号、第83019027号、第83019038号、第83036548号。这一组的共同特征是仍有引证商标有效(或因引证商标仅部分撤销而保留了部分商品上的专用权),被驳回的是与该有效商标构成近似的具体商品/服务项,其余项获得初步审定。
- 部分初步审定·方向相反(1 件):第83022683号。该件是“康复中心、园艺、园林景观设计”三项服务被认定与有效引证商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而予以初步审定,其余服务因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被驳回。方向与其他各件相反,对外表述时不应笼统写成“全部通过”。
对申请人而言,“逐类突破”的实际价值在于:多类别申请被批量驳回时,各件案件的引证商标并不相同,权利状态也不相同,因此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结论。需要逐件核对引证商标的撤销状态与具体商品/服务的类似关系,才能判断每件案件可争取的范围。
案件时间线(日期均取自决定书载明)
- 2025 年间:多件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 W 系列、第 Y 系列决定被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公告(文号与对应引证商标见上表)。
- 2026-01-08:第83000494号、第83036548号两件复审决定作出。
- 2026-01-29:第83020901号复审决定作出。
- 2026-03-04:第82997533号、第83000484号两件复审决定作出。
- 2026-03-09:第83007583号复审决定作出。
- 2026-03-17:第83015106号复审决定作出。
- 2026-03-18:第83002060号、第83007602号两件复审决定作出。
- 2026-04-27:第83019027号、第83019038号、第83022683号三件复审决定同日作出。
程序分析:为什么这组案件能逐类突破
把 12 份决定书放在一起看,改判逻辑是同一条:复审阶段对在先权利障碍重新查明,障碍消失的部分即获初步审定。而“障碍是否消失”在每一件案件里的答案不同,这正是结果出现分层的根本原因。
第一层差别来自引证商标被撤销的程度。全部撤销(如第82997533号的三件引证商标、第83002060号的三件引证商标)意味着该项障碍彻底消失;部分撤销(如第49517664号、第16162318号)意味着原注册人仍在部分商品上享有专用权,这部分构成的权利障碍并未消失。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撤销”的撤销范围是由审查机关按核定商品逐项认定的,不能预设为“整件都清了”。
第二层差别来自引证商标本身的有效状态。第83022683号决定书明确写明,申请人对其引证商标三提起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未被受理,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这意味着在第 83022683 号这一类别上,障碍在复审阶段已无清除的可能,只能退而争取“与有效商标不类似的那些服务”。
第三层差别来自商品/服务的类似关系。即便引证商标有效,也并非全部指定商品/服务都构成类似。“逐类、逐项”核对类似关系,是这类批量驳回案件里真正决定成败的细活:本案有 5 件案件正是靠这一层判断拿到了部分初步审定,第83022683号也是靠这一层判断保住了三项服务。
我方角色说明
为避免混淆,明确本案中知新认担任的角色:
- 12 件驳回复审程序:我方均为复审申请人代理。12 份复审决定书均载明“申请人: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与撤销程序的区别:本案我方角色是“复审申请人代理”(争取本申请授权前景的一方),不是被撤销商标的注册人代理。“撤销”与“维持”这两种结果对应的当事人完全不同,不应混用表述。
本页 12 件决定的结论均按决定书原文列示(含予以驳回的部分),不作结果美化;当事人名称均依决定书原文如实列示,不对任何一方作评价。
给遇到多类别批量驳回的申请人
- 不要按“一件驳回”来理解批量驳回:多类别的驳回决定会分别针对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作出,引证商标往往各不相同,必须逐件、逐类别核对。
- 先查引证商标的“真实状态”:是否处于撤三程序中、是否已被撤销、是全部撤销还是部分撤销、撤销决定是否已生效——这四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复审的可能边界。本案第83007583号与第83015106号的结果差异,就来自“部分撤销”后残余专用权的范围不同。
- 区分“能靠撤三清掉”与“清不掉”的障碍:本案第83022683号中,申请人提起的撤三申请未被受理,该引证商标继续有效,相应服务已无通过撤三清除障碍的路径。撤三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如注册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存在不被受理或不获支持的可能。
- 把“类似商品/服务”做细:对于清不掉的引证商标,逐项分析指定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否构成类似,是保留更多项目的主要途径。
- 注意法定时限与救济路径:予以部分驳回的决定书载明,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初步审定”不等于“已注册”,后续是否核准注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程序为准。
常见问题
“彭派”系列案件我方代理的是哪一侧?
我方为复审申请人代理。12 件驳回复审决定书均载明“申请人: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商标被驳回后由申请人一方提出复审,我方始终在申请人一侧。
12 件决定的结果分别是什么?
12 件决定均已作出,其中 6 件在指定类别商品/服务上予以全部初步审定,6 件予以部分初步审定。部分初步审定的 6 件中,5 件为“驳回部分商品/服务、其余予以初步审定”;第83022683号方向相反,为“康复中心、园艺、园林景观设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其余复审服务予以驳回”。
为什么有的案件只能拿到部分初步审定?
取决于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若全部引证商标均已撤销并公告,障碍全部消失,可获全部初步审定;若某一引证商标仅部分撤销、或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如第83007583号、第83015106号、第83019027号、第83019038号、第83022683号、第83036548号),则与该有效商标构成近似的商品/服务部分仍会被驳回。决定书对每一部分均分别说明了理由。
“初步审定”等于注册成功吗?
不等于。初步审定是审查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作出的结论;是否核准注册并予公告,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程序为准。本页不使用“注册成功”“包过”等表述。
这些文书可以核验吗?
可以。本页 12 件决定书的文号为商评字[2026]第0000038554号、第0000038555号、第0000001161号、第0000045756号、第0000045757号、第0000031315号、第0000040254号、第0000044859号、第0000079101号、第0000082534号、第0000082537号、第0000017608号。如需核对,可致电官方客服 13348938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