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派」第21类驳回复审:引证撤销后,复审商品获初步审定(第83020901号)

本页只拆一件: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83020901号「彭派」第21类商标的驳回复审。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已撤销并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6]第0000031315号。本页事实全部取自该份决定书原文,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也不对审查尺度作评价。

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本页只写一个客户的商标、一个类别对应的这一份复审决定书;以下字段逐项取自该决定书,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案件性质
驳回复审(对驳回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我方角色
复审申请人代理——决定书首部载明「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
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第 83020901 号「彭派」第 21 类
复审文号 · 日期
商评字[2026]第0000031315号 | 2026年01月29日
审查组织
独任审查员:胡朋娟
引证商标与状态
第18078973号「澎派」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决定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文书未载撤三文号)
查明段(原文要点)
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78973号“澎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决定结果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救济途径
文书未载明救济途径段落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申请日、复审申请日、原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完整商品/服务清单、引证商标的权利人

决定书原文摘录

查明段(原文)

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78973号“澎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认定段(原文)

决定段(原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要点

  • 本页只对应一件商标、一个类别:第 83020901 号「彭派」第 21 类。
  • 本案引证共 1 件,决定书载明其已撤销注册并公告。
  • 决定书认定路径很短:引证商标已撤销并公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据此对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 结果口径:**初步审定不等于注册完成**。初步审定公告后仍须经过公告期,本页只写决定书载明的结论,不表述为已获准注册。
  • 与同批其他类别的区别:本批 12 件复审分属不同类别、引证构成 1–7 件不等,结果分「全部初步审定」6 件与「部分驳回」6 件;本件属全部初步审定的一件,类别与引证组合均与其余 11 件不同。

常见问题

第 83020901 号这件的结果是什么?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01月29日 作出 商评字[2026]第0000031315号,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为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为什么不再是障碍?

决定书查明段原文:「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78973号“澎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即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公告,据此认定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初步审定是否等于商标已经注册?

不等于。初步审定是审查程序中的一个节点,商标还需经过初步审定公告等后续程序;决定书本身只表述为「予以初步审定」,本页不作扩张表述。

证据附件:官方文书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官方文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页涉及 1 份文书(第 83020901 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附第 1 页。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19 | 案例文书:6 件(2025 年 03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4 月 22 日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