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本页只写一个客户的商标、一个类别对应的这一份复审决定书;以下字段逐项取自该决定书,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 案件性质
- 驳回复审(对驳回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 我方角色
- 复审申请人代理——决定书首部载明「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申请人
- 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 第 83020901 号「彭派」第 21 类
- 复审文号 · 日期
- 商评字[2026]第0000031315号 | 2026年01月29日
- 审查组织
- 独任审查员:胡朋娟
- 引证商标与状态
- 第18078973号「澎派」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决定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文书未载撤三文号)
- 查明段(原文要点)
- 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78973号“澎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 决定结果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救济途径
- 文书未载明救济途径段落
-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 申请日、复审申请日、原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完整商品/服务清单、引证商标的权利人
决定书原文摘录
查明段(原文)
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78973号“澎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认定段(原文)
决定段(原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要点
- 本页只对应一件商标、一个类别:第 83020901 号「彭派」第 21 类。
- 本案引证共 1 件,决定书载明其已撤销注册并公告。
- 决定书认定路径很短:引证商标已撤销并公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据此对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 结果口径:**初步审定不等于注册完成**。初步审定公告后仍须经过公告期,本页只写决定书载明的结论,不表述为已获准注册。
- 与同批其他类别的区别:本批 12 件复审分属不同类别、引证构成 1–7 件不等,结果分「全部初步审定」6 件与「部分驳回」6 件;本件属全部初步审定的一件,类别与引证组合均与其余 11 件不同。
常见问题
第 83020901 号这件的结果是什么?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01月29日 作出 商评字[2026]第0000031315号,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为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为什么不再是障碍?
决定书查明段原文:「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78973号“澎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即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公告,据此认定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初步审定是否等于商标已经注册?
不等于。初步审定是审查程序中的一个节点,商标还需经过初步审定公告等后续程序;决定书本身只表述为「予以初步审定」,本页不作扩张表述。
证据附件:官方文书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官方文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页涉及 1 份文书(第 83020901 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附第 1 页。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