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派」第1类驳回复审:部分驳回(未加工合成树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第83015106号)

本页只拆一件: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83015106号「彭派」第1类商标的驳回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6]第0000044859号。本页事实全部取自该份决定书原文,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也不对审查尺度作评价。

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本页只写一个客户的商标、一个类别对应的这一份复审决定书;以下字段逐项取自该决定书,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案件性质
驳回复审(对驳回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我方角色
复审申请人代理——决定书首部载明「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
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第 83015106 号「彭派」第 1 类
复审文号 · 日期
商评字[2026]第0000044859号 | 2026年03月17日
审查组织
合议组成员:陈亮卢丹乔烨宏
引证商标与状态
第24886669号「膨派」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8810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第16162318号「膨派」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2688号决定部分撤销并公告;「填漏剂;填隙剂;工业用粘合剂;聚氨酯」4 项仍享有专用权
查明段(原文要点)
1、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8810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2、引证商标二在第1类“油石灰(油灰);硅胶;窗玻璃防污用化学品;车身填充物;防冻剂;脱胶制剂(溶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2688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二在第1类“填漏剂;填隙剂;工业用粘合剂;聚氨酯”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决定结果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未加工合成树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救济途径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原文)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申请日、复审申请日、原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完整商品/服务清单、引证商标的权利人

决定书原文摘录

查明段(原文)

1、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8810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2、引证商标二在第1类“油石灰(油灰);硅胶;窗玻璃防污用化学品;车身填充物;防冻剂;脱胶制剂(溶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2688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二在第1类“填漏剂;填隙剂;工业用粘合剂;聚氨酯”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认定段(原文)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彭派”与引证商标二“膨派”在呼叫、文字字形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类“未加工合成树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聚氨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类除“未加工合成树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聚氨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决定段(原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未加工合成树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要点

  • 本页只对应一件商标、一个类别:第 83015106 号「彭派」第 1 类。
  • 本案引证共 2 件:第24886669号「膨派」(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8810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第16162318号「膨派」(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2688号决定部分撤销并公告;「填漏剂;填隙剂;工业用粘合剂;聚氨酯」4 项仍享有专用权)。
  • 决定书的分水岭:被驳回的是「未加工合成树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其余复审商品/服务予以初步审定——同一件申请在同一次复审中被分成两段结论。
  • 驳回部分的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决定书是否就使用证据作出认定,以原文为准,本页不补充。
  • 结果口径:部分初步审定同样不等于注册完成;被驳回部分如不服,救济途径照决定书原文列示,本页不对是否起诉作判断。

常见问题

第 83015106 号这件的结果是什么?

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未加工合成树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为什么同一件里有的商品/服务过了、有的没过?

决定书按「是否与有效引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分段认定: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彭派”与引证商标二“膨派”在呼叫、文字字形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类“未加工合成树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聚氨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

文书没写的信息,本页怎么处理?

留缺。申请日、复审申请日、原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完整商品清单、引证权利人等信息,本页所据决定书未载明,因此不列示、不推算。

证据附件:官方文书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官方文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页涉及 1 份文书(第 83015106 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附第 1 页。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19 | 案例文书:6 件(2025 年 03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4 月 22 日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