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晟祥」系列商标清障:部分撤销与全部撤销的真实分布(第31410504号等 3 件)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成都好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同日对三件第 30 类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第31410504号“聚晟祥”、第33910649号“聚晟祥”、第15238273号“誉好”。三件决定分别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8 月 19 日作出,结果分布为一件部分撤销、一件全部撤销、一件撤销 9 项核定商品。本页按决定书原文列示文书编号、案件档案、决定书要点与程序时间线。

案件档案:同日三申请,结果各不相同

本组案件由三份撤销决定书构成,申请人为同一主体、申请日为同一天,但结果分布不同:一件部分撤销(注册人举证有效)、一件全部撤销(注册人未举证)、一件按申请范围撤销 9 项核定商品。以下档案信息全部按决定书原文列示。

案件类型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撤三)×3,我方均为撤销申请人代理
申请人
成都好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日
2026 年 1 月 30 日(三件同日,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
举证期间
2023 年 1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三件决定书载明一致)
第一件
第31410504号第30类“聚晟祥”(注册人:长治市聚盛祥糖酒有限公司)——商标撤三字[2026]第Y023665号,2026 年 7 月 10 日,部分撤销:“白糖、红糖”维持,7 项商品撤销
第二件
第33910649号第30类“聚晟祥”(注册人:漯河市聚合祥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撤三字[2026]第W117809号,2026 年 8 月 19 日,全部撤销
第三件
第15238273号第30类“誉好”(注册人:福建省正旺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撤三字[2026]第W117973号,2026 年 8 月 19 日,撤销 9 项核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范围为部分核定商品)

第一件:第31410504号“聚晟祥”——注册人举证后仍部分撤销(商标撤三字[2026]第Y023665号)

以下要点摘自决定书原文:

  • 申请:成都好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申请撤销该商标在“咖啡饮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 对方举证:注册人长治市聚盛祥糖酒有限公司委托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买卖合同及发票、银行业务回单、销售单及收款截图、检测报告、产品照片等证据。
  • 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三年期间内在“白糖”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 决定(2026 年 7 月 10 日):在“1:白糖;2:红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咖啡饮料;2:谷类制品;3:茶;4:甜食(糖果);5:蜂蜜;6:糕点;7:锅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救济途径(决定书载明):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第二件:第33910649号“聚晟祥”——期限内未举证,全部撤销(商标撤三字[2026]第W117809号)

  • 申请:成都好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申请撤销该商标在“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 查明结果:注册人漯河市聚合祥食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其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决定(2026 年 8 月 19 日):撤销第33910649号第30类“聚晟祥”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 救济途径(决定书载明):注册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第三件:第15238273号“誉好”——按申请范围撤销 9 项核定商品(商标撤三字[2026]第W117973号)

  • 申请:成都好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申请撤销该商标在“1:食用淀粉;2:调味料;3:味精;4:米;5:食用碱;6:米粉;7:醋;8:糕点;9:面条”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 查明结果:注册人福建省正旺食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决定(2026 年 8 月 19 日):撤销该商标在上述 9 项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救济途径(决定书载明):注册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案件时间线(日期均取自决定书载明)

  • 2026-01-30:成都好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同日对三件第30类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 2023-01-30 至 2026-01-29:三件程序指定的使用证据举证期间(决定书载明)。
  • 2026-07-10:商标撤三字[2026]第Y023665号决定作出——第31410504号“聚晟祥”在“白糖、红糖”上的注册维持,在 7 项商品上的注册撤销。
  • 2026-08-19:商标撤三字[2026]第W117809号、第W117973号决定同日作出——第33910649号“聚晟祥”全部撤销;第15238273号“誉好”在 9 项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撤销。

复盘:部分撤销与全部撤销的真实分布是怎么形成的

  • 结果分布由“申请范围 + 证据情况”共同决定:三件申请同日提出,但申请范围并不相同——两件针对全部核定商品、一件只针对 9 项部分核定商品;注册人一侧的举证情况也不相同。三份决定书载明的结论与这两个变量一一对应。
  • 注册人举证被采信的部分得以维持:第31410504号案中,注册人提交的买卖合同及发票、银行业务回单、销售单及收款截图、检测报告、产品照片等证据被认定可以证明“白糖”等商品上的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维持、非类似商品撤销——部分撤销不是折中,而是逐项认定的结果。
  • 未举证的后果由决定书直接载明:第33910649号案注册人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或正当理由,全部撤销;第15238273号案同样未举证,撤销范围即申请的 9 项商品。
  • 对申请人的启示:提出撤三申请时,核定商品清单要按实际清除需求逐项圈定;对方若提交了部分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结果通常表现为“类似维持、非类似撤销”的分布,而不是全有或全无。

我方角色说明

为避免混淆,明确本组案件中知新认担任的角色:

  • 三件程序中我方均为撤销申请人代理(进攻方)。三份决定书均载明申请人成都好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01月30日”申请撤销。
  • 角色边界:我方不是被撤销商标的注册人一方,与长治市聚盛祥糖酒有限公司、漯河市聚合祥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正旺食品有限公司均无代理关系(该三家分别自行委托或未委托代理人,均见决定书载明)。
  • 同一客户此前已有同类案件:成都好誉食品有限公司即本站已发布的第29265550号“可心可意”商标撤三案的申请人(见下方相关页面)。

本页结论均按决定书原文列示;当事人名称均依决定书原文如实写明,不对任何一方作评价。

给遇到在先障碍的申请人

  • 同日批量申请是常规操作:清障清单里如果有多件在先注册,可以在同一天分别提出申请;本组三件即 2026-01-30 同日申请、8 月前陆续审结。
  • 申请范围要逐项圈定:撤销范围以决定书载明商品为准;只申请清除需要的那几项,还是申请全部核定商品,取决于客户后续注册计划覆盖的商品/服务范围。
  • 预判对方举证的可能分布:注册人若在部分商品上有真实使用并能举证,结果会是部分撤销;评估撤三可行性时应把“对方可能保住哪些商品”纳入预期,而不是默认全部撤销。
  • 救济期表述须准确:撤销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可在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对外描述只写“决定已作出”,不写“已生效”,除非文书自身载明。

常见问题

“聚晟祥”系列案件中我方代理的是哪一侧?

我方为撤销申请人代理。三份撤销决定书均载明:成都好誉食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三件案件的申请人均为成都好誉食品有限公司,我方均在申请人一侧。

第31410504号“聚晟祥”为什么只是部分撤销?

决定书(商标撤三字[2026]第Y023665号)载明:注册人长治市聚盛祥糖酒有限公司委托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买卖合同及发票、银行业务回单、销售单及收款截图、检测报告、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三年期间内在“白糖”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与其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白糖、红糖”),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咖啡饮料、谷类制品、茶、甜食(糖果)、蜂蜜、糕点、锅巴”7 项)。

第15238273号“誉好”是全部撤销吗?

不是。决定书(商标撤三字[2026]第W117973号)载明:申请针对的是该商标在“食用淀粉、调味料、味精、米、食用碱、米粉、醋、糕点、面条”9 项“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决定撤销该 9 项商品上的注册,并载明“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本页按决定书原文表述,不以“全部撤销”描述该件。

“撤销”决定作出后还有哪些程序?

三份决定书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载明: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本页仅表述“决定已作出”,不表述“已生效”。

这些文书可以核验吗?

可以。本页文书编号为:商标撤三字[2026]第Y023665号(2026-07-10)、商标撤三字[2026]第W117809号(2026-08-19)、商标撤三字[2026]第W117973号(2026-08-19)。如需核对,可致电官方客服 1334893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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