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本页只写同一撤销申请人对同一件商标、同一类别的一份撤销决定;以下字段逐项取自该决定书,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 案件性质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三)——注册人一方应诉答辩(防守案)
- 我方角色
- 商标注册人代理:决定书载明「四川酌悦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 撤销申请人
- 浙江茗皇天然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代理机构
- 杭州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人)
- 四川酌悦酒业有限公司
- 涉案商标
- 第 34547280 号「锦囊妙具」第 21 类(决定书表述为“瓷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
- 决定文号 · 日期
- 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0220号 | 2025-09-24
- 撤三申请日
- 2025-04-15(决定书载明)
- 指定三年期间
- 2022-04-15 至 2025-04-14(决定书载明:注册人须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注册人提交的证据
- 商城小程序截图、采购合同及收据、销售凭证截图、快递单记录(决定书列举,本页不作证据强弱评价)
- 决定结果
- 维持「1.瓷器;2.陶器;3.茶叶罐;4.酒具(托盘);5.茶具(餐具);6.茶壶;7.滤茶器」7 项商品上的注册;撤销「1.瓷器装饰品;2.喷壶;3.扫帚」3 项商品上的注册;原第 34547280 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核发并予公告
- 救济途径
- 「当事人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 文书主送
- 杭州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决定书原文)
-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 商标注册日与专用权期限、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群号、各项证据对应的具体商品与金额、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是否申请复审
决定书原文摘录
决定书「申请与受理」段
浙江茗皇天然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杭州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四川酌悦酒业有限公司第34547280号第21类“锦囊妙具”商标在“瓷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四川酌悦酒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4月15日至2025年04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决定书「审查认定」段
四川酌悦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四川酌悦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城小程序截图、采购合同及收据、销售凭证截图、快递单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酒具(托盘)”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决定书「决定」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34547280号第21类“锦囊妙具”商标在“1.瓷器;2.陶器;3.茶叶罐;4.酒具(托盘);5.茶具(餐具);6.茶壶;7.滤茶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瓷器装饰品;2.喷壶;3.扫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3454728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决定书「救济途径」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本案要点
- 结果要按商品项表述,不笼统说「守住」或「失去」:决定书逐项写明 7 项维持、3 项撤销,并称原《商标注册证》作废、重新核发。本页结果表述为「部分维持」,不使用文书之外的结论性措辞
- 维持的边界跟着证据覆盖的商品走:决定书的表述是「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酒具(托盘)”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3 项被撤销,即证据未能覆盖、且与已证商品不类似的商品
- 证据是一组相互印证的材料:商城小程序截图、采购合同及收据、销售凭证截图、快递单记录,覆盖线上展示、采购、销售、物流四类。这是对决定书所列证据类型的归纳,不是对证据内容与证明力的评价
- 时间窗口是刚性的:指定期间为 2022-04-15 至 2025-04-14(申请日往前推三年)。决定书未载明注册人在该期间之外的使用情况,本页不作补充
- 举证有期限:注册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证据材料,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决定书载明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至于材料是否充分,属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判断的范围
- 部分维持后的证书处理:原《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核发并予公告;重新核发后的证载商品范围以新证为准,本页不作推测
- 决定已作出,但生效时点与本页无关:救济期为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日。本页只写「决定已作出」,不对生效时点、也不对当事人是否申请复审作判断
常见问题
这件撤三的结果具体是什么?
决定书逐项写明:第34547280号第21类「锦囊妙具」商标在「1.瓷器;2.陶器;3.茶叶罐;4.酒具(托盘);5.茶具(餐具);6.茶壶;7.滤茶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瓷器装饰品;2.喷壶;3.扫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7 项维持、3 项撤销,本页表述为「部分维持」。
注册人提交了证据,为什么还有 3 项被撤销?
因为维持范围跟着证据覆盖的商品走。决定书的表述是:能证明在「酒具(托盘)」等核定商品上使用,就对该商品及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证据没有覆盖到、又不与已证商品类似的商品,不在维持范围内。
注册人被提撤三后,要在多长时间内举证?
决定书载明:注册人须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其在该三年期间(本件为 2022 年 4 月 15 日至 2025 年 4 月 14 日)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我方在这件里是什么角色?
本件为商标注册人代理(防守方):决定书载明「四川酌悦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撤销申请人一侧由杭州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
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还有救济途径吗?
有。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本页只写决定已作出,不对后续是否复审、复审结果如何作判断。
证据附件:撤销决定书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撤销决定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案文书共 2 页,均已在下方列示。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