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1 份文书、1 个申请人
以下字段除标注「补充来源」的项外,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未作改写;文书未载明且公开查询也查不到的,本页不补充、不推算。
- 案件性质
- 驳回复审 1 件——本页仅此 1 份文书
- 申请人
- 武汉吉娜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武汉颐品汇食品有限公司)——两个名称均为决定书申请人栏原文
- 委托代理人
-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涉案商标
- 第82392731号「吉娜岛」(第35类·广告销售;决定书未载类别号,据商标查询系统截图按申请号补入)
- 类别与申请日(补充来源:商标查询系统截图,2026-10-21)
- 第35类(广告销售);申请日 2024-12-06;截图所列服务节选:3501 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3502 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完整服务清单以商标查询系统为准,本页不复述全表
- 文号与决定日期
- 商评字[2025]第0000212342号(2025年07月15日,独任审查员 贺建梅)
- 结果(决定书原文口径)
-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结果口径说明
- 决定书结论只到初步审定,不等于注册完成;后续注册节点另据查询截图标注,不混为决定书内容
- 后续状态(非决定书内容,据同一截图)
- 初审公告 2025-07-27、注册 2025-10-28、专用权期限至 2035-10-27,当前状态「已注册」。该节点不属于本决定书内容,仅作来源标注,不改写决定书结论
- 救济途径
- 该决定书未载明救济途径段落,本页不列示、不推断
-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 复审申请日、原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复审服务完整清单、第11757516号引证的权利人、申请人名称变更原因
官方文书摘录(逐字引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书)
下列段落均为决定书原文,未作改写,均引自第8239273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5]第0000212342号)。
- 申请人栏:申请人:武汉吉娜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武汉颐品汇食品有限公司)
- 查明段: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7516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 法律依据与决定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时间线(均取自决定书载明)
- 2025年07月15日:第82392731号「吉娜岛」驳回复审决定作出(商评字[2025]第0000212342号)——查明段认定唯一引证已期满未续展、丧失专用权已满一年,复审服务初步审定
- 申请日 2024-12-06(据商标查询系统截图,非决定书内容):决定书未载明申请日,本页按申请号从公开查询补入
- 复审申请日、原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文书与查询截图均未载明,本页不列示
- 救济途径:决定书未载明救济途径段落,本页不列示、不推断
结果口径说明
本件结果按决定书原文只有一个表述:「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初步审定之后还有法定程序与公告环节,本页不把决定书结论表述为注册完成、不表述为已取得商标专用权;后续状态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告与通知为准。另据商标查询系统截图(2026-10-21):该商标初审公告 2025-07-27、注册 2025-10-28、专用权期限至 2035-10-27,当前状态「已注册」——这一节点不属于本决定书内容,本页只作来源标注,不据此改写决定书结论。
我方角色说明
- 复审申请人代理——决定书首部载明「申请人:武汉吉娜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武汉颐品汇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本页范围:仅这一件文书、这一个申请人;本页不与其他案例页所涉客户或案件作任何关联表述
- 不评价任何主体:不评价审查机关的认定尺度,不评价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机构
实务观察
以下为基于本页文书的实务观察,不涉及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评价。
- 障碍消失的方式要在提复审前分辨:本件引证是期满未续展、丧失专用权已满一年;若是仍在注册状态的近似商标,路径与排期都不一样。查明段原文是最直接的判断依据
- 「初步审定」是一个中间状态:本件决定书只写到初步审定为止;对外沟通、对外写作都不应把这一状态表述成注册完成
- 决定书没有的段落就是没有,但公开可查的可以补:本件无救济途径段落、无复审服务清单,一律留缺;类别号与申请日则按申请号从商标查询系统补入并写明来源。两类信息分开写,不把查询结果冒充决定书原句
常见问题
「初步审定」等于注册完成吗?
不等于。决定书的表述是「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后仍有法定程序与公告环节,本页不把它表述为注册完成,不表述为已取得商标专用权,也不写成已获准注册的案件。后续状态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告与通知为准。
引证商标是怎么失效的?
查明段原文:「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7516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失效原因是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不是对该商标作出撤销决定。这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是两种不同的障碍消失方式,文书表述也不同。
申请人为什么有两个名称?
决定书申请人栏原文:「武汉吉娜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武汉颐品汇食品有限公司)」。两个名称均为文书原文,本页按原文并列列示;名称变更的原因文书未载明,本页不作推断。
文书里没有的信息,本页怎么处理?
分两种:能从公开查询核对的,按申请号补入并写明来源——本页的类别号(第35类·广告销售)与申请日(2024-12-06)即据商标查询系统截图(2026-10-21)补入,不与决定书原文混写;查不到的,一律留缺:复审申请日、原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复审服务完整清单、救济途径段落、第11757516号引证的权利人,以上各项本页不列、不推算。
证据附件:决定书原件
以下为正文所载官方文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页共涉及 1 份文书:1 份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均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上图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