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山书院」第41类撤三复盘(第40027333号):注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

2025 年 6 月 10 日,成都涧山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青岛海真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在第 41 类的第 40027333 号「涧山书院」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培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通知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 2022 年 6 月 10 日至 2025 年 6 月 9 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2026 年 3 月 13 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6]第W023105号决定载明: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也未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据此撤销该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本页按决定书原文复盘这一件的程序与认定。

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本页只写同一撤销申请人对同一件商标、同一类别的一份撤销决定;以下字段逐项取自该决定书,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案件性质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三)——撤销申请人一方(进攻方)代理
我方角色
撤销申请人代理:决定书载明「成都涧山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
撤销申请人
成都涧山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人)
青岛海真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涉案商标
第 40027333 号「涧山书院」第 41 类(决定书表述为在「培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决定文号 · 日期
商标撤三字[2026]第W023105号 | 2026-03-13
指定三年期间
2022-06-10 至 2025-06-09(决定书载明:注册人须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注册人举证情况
决定书载明「青岛海真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40027333号第41类“涧山书院”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决定结果
撤销第40027333号第41类「涧山书院」商标,原第4002733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申请范围为「全部核定使用服务」,决定书未附撤销服务清单)
救济途径
「商标注册人青岛海真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文书主送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青岛海真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决定书原文)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核定使用服务的具体清单(决定书仅以「培训」等概括)、商标图样的具体构成、注册人未举证的原因、决定作出后是否提起复审

决定书原文摘录

决定书「申请」段

成都涧山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青岛海真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40027333号第41类“涧山书院”商标在“培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决定书「举证通知」段

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青岛海真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6月10日至2025年06月0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决定书「注册人举证」段

青岛海真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40027333号第41类“涧山书院”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决定书「决定」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0027333号第41类“涧山书院”商标,原第4002733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决定书「救济途径」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青岛海真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本案要点

  • 本案与「提交了证据但未被采信」是两条不同路径:决定书举证段写明注册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即全程未举证;这与注册人提交了证据、但证据未被认定能证明使用的情形不同。对撤销申请人一侧,本案的认定起点是举证义务未被履行
  • 举证期间即申请日往前推三年:申请日 2025-06-10,指定三年期间为 2022-06-10 至 2025-06-09;举证期限则是注册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 2 个月。两层时间均由决定书明确载明
  • 撤销请求覆盖「全部核定使用服务」:申请段写明是「培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决定段写作「撤销第40027333号第41类“涧山书院”商标」,未附撤销服务清单。本页不补充该商标核定服务的具体清单,也不对清单内容作推测
  • 第 41 类是服务类别:本案撤销的对象是该商标在服务(如「培训」)上的注册,决定书相应使用「核定使用服务」的表述,与商品类别案件文书中的「核定使用商品」措辞不同
  • 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决定段同时载明证书作废与公告两项安排,这是撤销决定的法定后果之一
  • 决定已作出,本页不对法律效力状态作表述:救济期为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日,由注册人一方享有。本页不判断注册人是否提起复审,也不表述决定的效力时点

常见问题

注册人没有提交证据,会有什么后果?

按本案决定书,注册人青岛海真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也未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撤销该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撤三的三年期间怎么算?

本案决定书载明的指定三年期间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至 2025 年 6 月 9 日,即撤销申请日(2025-06-10)往前推三年;注册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就该期间提交使用证据,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撤销的范围是全部服务还是部分服务?

本案申请段写明请求撤销该商标在「培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决定段写作「撤销第40027333号第41类“涧山书院”商标」,未附撤销服务清单。核定使用服务的具体清单不在决定书记载范围内,本页不作补充,可通过官方渠道按注册号查询。

决定作出后,注册人还有救济途径吗?

有。决定书载明:商标注册人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该救济由注册人一方行使;本页只写决定已作出,不对后续是否复审、复审结果如何作判断。

撤销申请人一方委托代理机构做什么?

决定书载明,撤销申请人成都涧山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提出本案撤销申请;文书亦主送代理机构。本页全部内容按决定书原文写,文书未载明的不补充。

证据附件:撤销决定书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撤销决定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案文书共 2 页,均已在下方列示。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