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山茶舍」第30类撤三复盘(第45452350号):注册人未举证,商标被撤销

2025 年 7 月 3 日,成都涧山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合肥泉溪茶舍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在第 30 类的第 45452350 号「涧山茶舍」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非医用草本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通知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 2022 年 7 月 3 日至 2025 年 7 月 2 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2026 年 2 月 27 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6]第W012498号决定载明: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亦未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据此撤销该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本页按决定书原文拆解这一件的举证期间、送达与法律后果。

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本页只写同一撤销申请人对同一件商标、同一类别的一份撤销决定;以下字段逐项取自该决定书,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案件性质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撤销决定(实体认定文书)
我方角色
撤销申请人代理:决定书载明「成都涧山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末页「主送」列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撤销申请人
成都涧山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人)
合肥泉溪茶舍商贸有限公司
涉案商标
第 45452350 号「涧山茶舍」第 30 类(决定书表述为在“非医用草本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决定文号 · 日期
商标撤三字[2026]第W012498号 | 2026-02-27
撤销申请日
2025-07-03(决定书「申请」段载明)
指定三年期间
2022-07-03 至 2025-07-02(决定书载明:注册人须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该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审查结论
决定书载明「合肥泉溪茶舍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45452350号第30类“涧山茶舍”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决定结果
撤销第 45452350 号第 30 类「涧山茶舍」商标,原第 45452350 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救济途径
决定书载明:商标注册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文书主送与附注
首部列「成都涧山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泉溪茶舍商贸有限公司」;末页「主送: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肥泉溪茶舍商贸有限公司」,并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核定使用商品的总项数与逐项清单、注册人是否提交过任何材料、该商标注册日与专用权期限、注册人是否已申请复审

决定书原文摘录

撤销决定书「申请」段

成都涧山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合肥泉溪茶舍商贸有限公司第45452350号第30类“涧山茶舍”商标在“非医用草本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撤销决定书「受理与举证通知」段

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合肥泉溪茶舍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7月03日至2025年07月0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撤销决定书「未提交证据」段

合肥泉溪茶舍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45452350号第30类“涧山茶舍”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撤销决定书「决定」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5452350号第30类“涧山茶舍”商标,原第4545235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撤销决定书「救济途径」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合肥泉溪茶舍商贸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撤销决定书末页「主送」与附注行

主送: 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肥泉溪茶舍商贸有限公司 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本案要点

  • 时间锚点:三年期间怎么算:决定书把撤销申请日写为 2025-07-03,把指定期间写为 2022-07-03 至 2025-07-02——起于申请日往前推三年的同一日,止于申请日前一日,两端均由决定书明确载明。评述一件撤三案能否成立,第一步就是先把这个区间对齐,再看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落在区间内
  • 本案走的是「完全不举证」路径:决定书原文是「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即注册人既未提交使用证据,也未主张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这与「提交了材料但未被采信」是两种不同的审查情形,决定书的表述也不同
  • 举证期间与举证期限是两件事:前者是 2022-07-03 至 2025-07-02 这段「要求证明使用的期间」,后者是注册人收到通知后「提交材料的 2 个月」——决定书对两者分别表述,不可混为一谈
  • 决定的法律后果不只是一句「撤销」:决定段同时载明「原第4545235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即撤销之后还有证件作废与公告两个动作;决定段未附商品清单,也未写「重新核发」,本页不对核定商品总项数或是否全部撤销作扩张解释
  • 送达环节:主送代理机构,并提示转达注册人:末页「主送」同时列代理机构与注册人,附注要求「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代理机构在案件收口时承担转达义务,这也是撤三案件中代理环节容易被忽略的一步
  • 救济通道是「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决定书援引《商标法》第五十四条,明确商标注册人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起算点是「收到本决定之日」而非决定作出之日。注册人是否申请复审,决定书未载明,本页不推断
  • 第 30 类属商品类别:申请指向「非医用草本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决定书全文使用「核定使用商品」的表述;件号、类别、商品举例如需核对,以决定书原文与官方登记信息为准

常见问题

撤三案件的「三年」是怎么界定的?

按本决定书,撤销申请日为 2025 年 7 月 3 日,要求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的期间为 2022 年 7 月 3 日至 2025 年 7 月 2 日,即自申请日往前推三年、止于申请日前一日。这个区间由决定书明确载明。

注册人没提交证据会有什么结果?

本决定书载明: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也未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该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撤销决定作出后还有哪些动作?

决定段载明两项:撤销第 45452350 号第 30 类「涧山茶舍」商标;原第 45452350 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决定段未附商品清单,本页不对核定商品项数作推断。

注册人不服撤销决定怎么办?

决定书援引《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载明:商标注册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代理机构在撤三案件里承担什么工作?

决定书载明,成都涧山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提出本案撤销申请;末页「主送」列代理机构与注册人,并附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即由代理机构负责将文书内容转达注册人。本页全部内容按决定书原文写,文书未载明的不补充。

证据附件:撤销决定书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撤销决定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案文书共 2 页,均已在下方列示。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