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速览
- 看四项要素是否齐:商标标识、核定商品/服务、使用时间、使用主体
- 有效证据常见形态:销售合同+发票、带商标的包装或标签、广告合同+发票、展会与宣传材料
- 时间必须落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且覆盖被指的三年期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同样有效,但许可关系要能说清楚
详细说明
撤三答辩本质上是举证,不是说明。判断一份材料有没有用,看它能不能同时回答四个问题:是谁在用、用的是哪件商标、用在什么商品或服务上、发生在什么时间。四缺一,说服力就掉一大截。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使用」有界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按这个定义去组织材料,方向就不会偏。
最常见的有效组合是合同+发票:合同证明交易真实存在,发票证明时间与金额,两者都要能看到商标名称和核定商品。其次是带商标的包装、标签、门店或展台照片——但单独一张照片往往难以证明时间,需要配合带日期的佐证。
还要注意覆盖范围:被指的是「连续三年」,所以证据要能覆盖这三年,而不是只在中间某一两个月有一笔流水。断档的部分,需要用正当理由去解释(如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等)。
核验方式与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及中国商标网撤三使用证据官方指南。
分类:商标驳回复审与撤三答辩 |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20 | 解答主体: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82MA61W1HD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