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使用证据在撤三答辩中不算数?

哪些使用证据在撤三答辩中不算数?时间不可考的材料、与核定商品无关的使用、改变了商标样态的使用、仅为维持注册的零星使用,以及未附中文译文的外文材料(视为未提交)。

要点速览

  • 没有时间或时间不可考的:如未印制生产日期的包装、无日期的宣传图
  • 与核定商品/服务对不上的:用在非核定项目上的使用不算
  • 改变了商标样态的:实际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不一致
  • 仅在收通知后临时形成的:要证明的是撤销申请提出前的使用

详细说明

第一类是时间说不清。撤三要证明的是特定三年内的使用,材料上没有日期、或日期无法与商标对应,等于没交。包装物如果没有印制生产日期,通常需要别的带日期的材料去佐证。

第二类是用的东西对不上。核定的是哪些商品或服务,证据就要落在哪些商品或服务上;用在核定范围之外的项目,不能用来维持核定范围内的注册。

第三类是样子变了。实际使用的标识如果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甚至改动后已经接近另一枚标识,这类使用难以被认定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

还有一类是流程上的硬伤:外文证据没附中文译文,依《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视为未提交;超过两个月期限才交,依《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期满未提供或证据无效且无正当理由的,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实务中,象征性、为保全注册而临时拼凑的零星使用,也很难被采信。

核验方式与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十六条;象征性使用的采信口径属实务经验,非法定表述。

分类:商标驳回复审与撤三答辩 |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20 | 解答主体: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82MA61W1HD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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