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本页只写一个客户的商标、一个类别对应的这一份复审决定书;以下字段逐项取自该决定书,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 案件性质
- 驳回复审(对驳回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 我方角色
- 复审申请人代理——决定书首部载明「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申请人
- 广东细细条贸易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 第 79724492 号「XIXITIAO」第 25 类
- 复审文号 · 日期
- 商评字[2025]第0000111738号 | 2025年04月22日
- 审查组织
-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张萌丁英
- 引证商标与状态
- 第27742437号「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围巾;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 查明段(原文要点)
- 引证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围巾;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 决定结果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救济途径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原文)
-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 商标申请日、复审申请日、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指定使用的商品清单、引证商标的权利人
决定书原文摘录
查明段(原文)
引证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围巾;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认定段(原文)
申请商标“XIXITIAO”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xixitiao”字母构成相同、仅大小写之别,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决定段(原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要点
- 本页只对应一件商标:第 79724492 号「XIXITIAO」(第25类)。
- 类别号来源:本页所据决定书未载明类别号;第79724492号在委托人《企查查商标-广东细细条贸易有限公司》中载明为第25类(服装鞋帽),本页据此补入并在标题、档案与描述中标注,其余字段仍以决定书原文为准。
- 本案引证 1 件:第27742437号「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围巾;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决定书仅就《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近似问题作出认定,未涉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分水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xixitiao」字母构成相同、仅大小写之别,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的「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与引证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这 4 项驳回。
- 「鞋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结果口径:本条是部分结论,初步审定部分不等于注册完成;本页不把部分结论写成整体获准。
常见问题
第 79724492 号这件的结果是什么?
2025年04月22日 作出 商评字[2025]第0000111738号,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为什么纯英文标识这一件是部分结论?
决定书只按《商标法》第三十条审查近似问题:4 项商品与引证核定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标识构成近似,故驳回;其余商品与引证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初步审定。与同批 5 件中文加拼音标识的案件援引条款不同。
这件与同批 5 件驳回案的关系?
同属一个申请人(广东细细条贸易有限公司)的同批复审,但每件商标、每份决定书独立成案。本页只写第 79724492 号这一件,其余 5 件见相关页面。
证据附件:官方文书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官方文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页涉及 1 份文书(第 79724492 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附第 1 页。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