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本页只写一个客户的商标、一个类别对应的这一份复审决定书;以下字段逐项取自该决定书,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 案件性质
- 驳回复审(对驳回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 我方角色
- 复审申请人代理——决定书首部载明「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申请人
- 广东细细条贸易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 第 77300126 号「细细条XIXITIAO」第 27 类
- 复审文号 · 日期
- 商评字[2025]第0000092016号 | 2025年03月29日
- 审查组织
- 合议组成员:王靖徐鲁寅胡振林
- 引证商标与状态
- 第46093568号已撤销且已公告;第46098873号已撤销且已公告
- 查明段(原文要点)
- 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 决定结果
-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 救济途径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书原文)
-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 商标申请日、复审申请日、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指定使用的商品清单、引证商标的权利人
决定书原文摘录
查明段(原文)
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认定段(原文)
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细细条”及其对应大写拼音字母“XIXITIAO”所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形状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决定段(原文)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本案要点
- 本页只对应一件商标:第 77300126 号「细细条XIXITIAO」(第27类)。
- 类别号来源:本页所据决定书未载明类别号;第77300126号在委托人《企查查商标-广东细细条贸易有限公司》中载明为第27类(地毯席垫),本页据此补入并在标题、档案与描述中标注,其余字段仍以决定书原文为准。
- 本案引证共 2 件:第46093568号已撤销且已公告;第46098873号已撤销且已公告。引证商标均已撤销并公告,决定书据此先认定「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 但决定书随后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作出认定:申请商标由中文「细细条」及其对应大写拼音「XIXITIAO」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形状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
- 决定书明确:标识既属禁用情形,申请人不能因其对该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其取得获准注册的正当性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
- 结果口径:本件为复审未获支持,本页只按决定书原文列示认定与结论,不使用褒贬性表述。
常见问题
第 77300126 号这件的结果是什么?
2025年03月29日 作出 商评字[2025]第0000092016号,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引证商标已经撤销了,为什么还是驳回?
因为本案驳回所依据的不是在先商标障碍,而是标识本身:决定书认定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撤销引证只解决相对理由,不能改变标识是否属于禁用标识的判断——这是决定书写明的路径。
决定书有没有提到使用证据?
提到。决定书载明「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在该条款项下,使用与宣传不能补正标识本身的适格性。
证据附件:官方文书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官方文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页涉及 1 份文书(第 77300126 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附第 1 页。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