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雅莉」第3类驳回复审:引证商标撤销生效后,复审商品获初步审定(第80436684号)

本页只拆一件:黄燕娜第80436684号「韩雅莉」第3类商标的驳回复审,由我方代理。复审决定书查明段载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517242号「韩雅莉」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据此认定该商标不再构成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025 年 8 月 25 日对第3类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本页只写一个客户的商标、一个类别对应的这一份复审决定书;以下字段逐项取自该决定书,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案件性质
驳回复审(对驳回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我方角色
复审申请人代理——决定书首部载明「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
黄燕娜
申请商标
第 80436684 号「韩雅莉」第 3 类
复审文号 · 日期
商评字[2025]第0000227525号 | 2025年08月25日
审查组织
独任审查员:郭瑾
引证商标与状态
第14517242号「韩雅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决定书原文)
查明段(原文要点)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17242号“韩雅莉”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决定结果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救济途径
文书未载明救济途径段落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第80436684号的申请日、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复审申请日;两件商标核定商品的完整清单

决定书原文摘录

复审查明与认定段(原文)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17242号“韩雅莉”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复审决定段(原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要点

  • 本页只对应一件商标、一个类别:第80436684号「韩雅莉」第3类。
  • 决定书自证链条:复审决定书直接引用撤三结果,并写明「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这是复审得以初步审定的关键事实,不是本页推断。
  • 结果口径:初步审定不等于注册完成;本页不作扩张表述。

常见问题

第80436684号这件的结果是什么?

2025年08月25日 作出 商评字[2025]第0000227525号,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引证商标撤销后为什么还要写明「已生效」?

因为在先障碍的排除须达到生效程度。本案决定书原文写明「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才据此认定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我方在这件中是什么角色?

复审申请人代理。决定书首部载明「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人为黄燕娜。

证据附件:官方文书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官方文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页涉及 1 份文书(第8043668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附第 1–2 页。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19 | 案例文书:6 件(2025 年 03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4 月 22 日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