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决定书原文)
本页只写一个客户的商标、一个类别对应的这一份复审决定书;以下字段逐项取自该决定书,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 案件性质
- 驳回复审(对驳回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 我方角色
- 复审申请人代理——决定书首部载明「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申请人
- 黄燕娜
- 申请商标
- 第 80436684 号「韩雅莉」第 3 类
- 复审文号 · 日期
- 商评字[2025]第0000227525号 | 2025年08月25日
- 审查组织
- 独任审查员:郭瑾
- 引证商标与状态
- 第14517242号「韩雅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决定书原文)
- 查明段(原文要点)
-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17242号“韩雅莉”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 决定结果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救济途径
- 文书未载明救济途径段落
-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 第80436684号的申请日、驳回决定文号与日期、复审申请日;两件商标核定商品的完整清单
决定书原文摘录
复审查明与认定段(原文)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17242号“韩雅莉”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复审决定段(原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要点
- 本页只对应一件商标、一个类别:第80436684号「韩雅莉」第3类。
- 决定书自证链条:复审决定书直接引用撤三结果,并写明「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这是复审得以初步审定的关键事实,不是本页推断。
- 结果口径:初步审定不等于注册完成;本页不作扩张表述。
常见问题
第80436684号这件的结果是什么?
2025年08月25日 作出 商评字[2025]第0000227525号,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引证商标撤销后为什么还要写明「已生效」?
因为在先障碍的排除须达到生效程度。本案决定书原文写明「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才据此认定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我方在这件中是什么角色?
复审申请人代理。决定书首部载明「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人为黄燕娜。
证据附件:官方文书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官方文书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页涉及 1 份文书(第8043668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附第 1–2 页。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可通过题注所载文书编号与商标注册号在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