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档案(字段全部取自结案通知原文)
本页只写一个客户对应的结案通知;文书未载明的信息不补充、不推算。
- 案件性质
-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撤三)——以《结案通知》收口,未作出撤销决定、未对撤销请求作实体认定
- 我方角色
- 撤销申请人代理——结案通知载明由委托人「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
- 申请人(委托人)
- 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涉案商标
- 第13154585号第41类「彭派」(「教育」等全部核定服务)
- 注册人
- 徐州彭派书画艺术活动中心
- 申请日 · 举证期间
- 2025年01月08日提出;举证期间 2022年01月08日至2025年01月07日
- 结案文号 · 日期
-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8672号(2025年09月29日)
- 结案理由(原文)
- 「现因第13154585号第41类“彭派”商标期满未续展,故本案结案。」
- 救济告知(原文)
- 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 文书未载明(本页不补充)
- 该商标的注册日与注册有效期、期满未续展的具体日期、注册人是否曾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
结案通知原文摘录
结案理由(原文)
现因第13154585号第41类“彭派”商标期满未续展,故本案结案。
申请与举证段(原文)
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0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徐州彭派书画艺术活动中心第13154585号“彭派”商标在第41类“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徐州彭派书画艺术活动中心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2022年01月08日至2025年01月07日期间在上述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本案要点
- 本页只写一个客户: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一件商标、一个类别:第13154585号第41类。
- 结案≠撤销决定:通知只写「期满未续展,故本案结案」,未对使用情况作实体认定。引用时不得把它表述为撤销决定。
- 对申请人而言障碍已消失,但原因是目标商标期满未续展——这是文书载明的事实,不是本案实体审查的结论。
- 同日(2025年01月08日)该客户还有一批「彭派/澎派」撤三申请,但那批属于其它商标、其它文书,不在本页范围(见相关页面)。
常见问题
第13154585号这件的结果是什么?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09月29日 作出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8672号《结案通知》:「现因第13154585号第41类“彭派”商标期满未续展,故本案结案。」
结案通知与撤销决定有什么不同?
结案通知不作实体认定,只因目标商标期满未续展而终结程序;撤销决定则会对注册人是否在指定期间使用商标作出认定。两者是撤三程序的两种不同出口。
我方在这件中是什么角色?
撤销申请人代理:结案通知载明撤销申请由四川龙门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
证据附件:结案通知原件影印
以下为正文所载结案通知的原件影印,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可通过文号核验。本页涉及 1 份文书(第13154585号结案通知),附第 1 页。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文书原件影印。当事人名称依文书原文如实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