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速览
- 基础件:复审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驳回通知书
- 证据件:按驳回理由准备——使用证据、引证商标状态证据、知名度证据等
- 委托代理机构的,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外文证据必须附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详细说明
材料分两层:基础件是把申请立起来,证据件才是决定成败的部分。基础件缺什么可以补,证据件缺什么往往补不回来。
证据要对着理由准备。以使用证据为例,《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使用」有明确界定:把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能同时体现商标标识、商品、时间、使用主体的材料,采信度最高。
涉及外文材料的,务必同时准备中文译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未附送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据材料——这一条常被忽略,后果是整份材料白交。
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载明代理内容与权限的代理委托书;材料齐备度建议在 15 日期限内留出复核时间,不要压到最后一天才提交。
核验方式与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等条款原文;条款可在中国商标网核对。
分类:商标驳回复审与撤三答辩 | 本页最后更新:2026-10-20 | 解答主体: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82MA61W1HD00)